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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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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已失效).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2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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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一九八五年国库券条例1984年11月27日,国务院第一条为了适当集中各方面的财力,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确定发行一九八五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第二条国库券的发行对象是:国营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企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机关、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农村富裕社队;城乡人民个人。第三条国库券发行的数额由国务院确定,并从当年一月一日开始发行。交款期限,单位交款六月三十日结束,个人交款九月三十日结束。第四条国库券的利率,单位购买的,年息定为5%;个人购买的,年息定为9%。国库券计息,一律从当年七月一日算起,提前交款的不贴息。国库券利息在偿还本金时一次付给,不计复利。第五条国库券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单位购买的和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上的,发给名,可以挂失;个人购买在1,000元以下的,发给国库券。国库券票面额,分为5元、10元、50元和100元4种。第六条国库券本金的偿还期定为五年,在发行后第六年一次偿还本息。第七条国库券的发行和还本付息事宜,由中国人民银行及其所属机构办理。第八条国库券筹集的资金,由衡的需要,统一安排使用。第九条国库券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个人购买的,可以在银行贴现,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第十条伪造国库券或破坏国库券信用者,依法惩处。第十一条国库券条例的解释,授权财政部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