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HeNan DaZheng Law Firm地址: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纬五路43号经纬大厦11楼邮编:450003电话:0371-65355622 传真:0371-65355623电子信箱:tianjian2598@二○一五年十月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eNan DaZheng Law Firm新三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1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补充法律意见书(一)大正证字[2015]第【003-1】号致: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根据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鸽德新材”)与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本所律师”)签订的《新三板挂牌交易专项法律顾问合同》,本所律师接受鸽德新材的委托,担任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以下简称“本次挂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规定和细则的通知》、《关于发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相关业务指引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就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事宜,本所已经出具了《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之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法律意见书》”)。现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关于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挂牌申请文件的第一次反馈意见》(以下简称“《反馈意见》”)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出具《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关于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补充法律意见书(一)》(以下简称“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eNan DaZheng Law Firm新三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2律师声明事项对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一、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原《法律意见书》的修订和补充,如在内容上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原《法律意见书》中的律师声明事项和所用释义继续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二、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依法对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三、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申请股票挂牌转让之目的而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和用途。河南大正律师事务所焦作鸽德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HeNan DaZheng Law Firm新三板上市补充法律意见书(一)3对《反馈意见》《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业务问答—关于挂牌条件适用若干问题的解答(一)》逐一核查申请挂牌公司的环保是否符合要求,并就申请挂牌公司是否符合合法合规经营的挂牌条件发表明确意见。请申请挂牌公司补充披露相关信息。:本所律师查阅了环保相关法律、法规,获取并审查了公司环评报告及环保验收手续,获取并审查了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文件,访谈公司管理层了解公司生产流程和相关环保情况。依据环保部关于印发《上市公司环保核查行业分类管理名录》的通知,该通知的参考依据为《关于对申请上市的企业和申请再融资的上市企业进行环境保护核查的通知》(环发〔2003〕101号)与《关于进一步规范重污染行业生产经营公司申请上市或再融资环境保护核查工作的通知》(环发〔2007〕105号),鸽德新材属于第7项中的“建材”行业中的“耐火陶瓷制品及其他耐火材料制造”属于重污染行业。《关于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环评手续办理情况的说明》以及2015年4月13日出具的《关于焦作鸽德新材料有限公司申请变更公司名称的环保意见》显示鸽德新材延续使用的是鸽迪新材的环评报告及审批手续,分别为焦环评表字[2007]41号,焦环开验[2009]15号和焦环评表字[2009]8号,焦环开验[2011]39号。环保批复文件中显示鸽迪的验收符合“三同时”原则。本所律师认为鸽德新材沿用的是鸽迪新材的环保批复和验收的手续,鸽德新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