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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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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2/22 文件大小:2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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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关于试用期的规定有哪些?  2007-09-2710:32:14  试用期是指用人单位对新录用的劳动者进行考察的期限,《劳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并不是强制性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同意的可以约定,不同意的也可以不约定。但是约定试用期有利于维护当事人双方的合法权益。规定了试用期,一方面用人单位可以考察劳动者的情况,另一方面,劳动者也可以考察用人单位的情况。在约定的试用期内,双方一旦发现实际情况与对方介绍的情况不符,或者一方不能适应另一方的情况,都可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的长短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但是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过长,对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会带来不利影响,一般来说,6个月时间完全可以弄清情况,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得出是否应当维持合同关系的结论。根据《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1996年10月21日)的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另外,该《通知》还规定,用人单位对工作岗位没有发生变化的同一劳动者只能试用一次。一般地,用人单位对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的劳动者都可以约定试用期。但是,在原固定工进行劳动合同制度的转制过程中,用人单位与原固定工签订劳动合同时,可以不再约定试用期。大中专、技校毕业生新分配到用人单位工作的,仍然按原规定执行为期1年的见****期制度,见****期内可以约定不超过半年的试用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