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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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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doc

上传人:wxc6688 2020/2/22 文件大小:6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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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题目】农业部渔业船舶设计单位资格认可管理暂行办法(修正)【颁布单位】农业部【注】(一九九三年八月十九日农业部发布,根据一九九七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农业部令39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渔业船舶(以下简称"渔船")的设计质量,促进技术进步,保障渔民的财产和人身安全,提高经济效益,加强对渔船设计单位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从事渔船设计的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申请资格审查、经审查合格并取得《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后,方可承担相应的渔船设计任务。第三条渔船检验部门对无渔船设计资格认可证书单位设计的渔船图纸资料不予受理审查。第四条渔船设计单位根据批准的证书等级,可承担国内外相应级别的渔船设计,包括渔船的方案设计、技术设计及施工设计等阶段的设计任务。,独立地承担过主机功率大于785KW或3种以上主机功率大于666KW的渔船设计任务,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785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干至少有8名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20年以上。(3)技术力量雄厚,船、机、电、制冷等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8名。(1)能熟练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并能承担与设计项目相配套的专用设备设计,具有本行业技术专长和计算机软件开发的能力。(2)有两项以上设计获得过国家或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奖等以上的奖励;(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完整有效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并有质量保证体系。(2)具有能与设计规模相适应的比较先进、齐全的技术装备(绘画、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与设计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4)必须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不受限制。,并已建成投产,达到设计要求,船东反映良好。(1)具备承担主机功率大于444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并具备开展科研、技术开发的能力。(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的骨干至少有6名以上从事本专业设计工作15年以上。(3)技术力量强,船、机、电、制冷专业至少各有一名高级工程师,且不少于5名。(1)能运用本行业的先进技术,具有本行业相应的技术专长和能利用国内外本行业的软件;(2)有一次以上设计获得过省、部级优秀设计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等以上的奖励;(1)有完整的设计管理机构和比较健全的质量、技术、科研、标准化等管理制度;(2)具有与设计项目相适应的、基本配套的技术装备(绘图、复印、晒图等)和固定的工作场所;(3)具有与设计项目相应的、必要的规范、标准及技术资料;(4)具有与其设计能力相适应的计算机::船长小于60m且主机单机功率小于785KW。,并已建成投产,效果良好。(1)具有承担主机功率大于148KW的渔船设计任务的技术力量。(2)工程师以上主要专业技术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