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宜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君市监药当罚〔2020〕2号当事人:陕西千好百草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宜君好又多药店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610222MA6X60L473住所(住址):陕西省铜川市宜君县宜阳中街商业城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段潜华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610104195709157353联系电话:**********其他联系方式:**********执法人员:樊延龙,执法证号:B0523164645C执法人员:蔡爱芳,执法证号:B0551130054A2020年1月29日我局接县政府转办你单位于2020年1月26日高价销售3M9001无阀耳挂式型号口罩,经调查:你单位销售的3M9001口罩,存在哄抬价格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捏造、散布涨价信息,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经营者有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并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有关法律对本法第十四条所列行为的处罚及处罚机关另有规定的,可以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执行。”本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责令停业整顿。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宜君县人民政府或者铜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宜君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印章)2020年1月29日本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执法人员已向你(单位)出示执法证件,告知你(单位)作出本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处罚地点:当事人确认及签收(签名或者盖章):年月日执法人员(签名):年月日年月日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