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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全过程监管与服务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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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全过程监管与服务工作意见.doc

上传人:tswng35 2016/2/22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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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全过程监管与服务工作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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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生育全过程监管与服务工作意见各镇(街道)生办:生育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工作既是控制非法出生、稳定低生育水平重要手段,也是及时发现和防止非法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促进性别比平衡的关键环节。近年来,虽然有加强和改进,但仍存在措施不严密、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影响了我市新生人口性别比平衡。为进一步加强生育全过程管理服务工作,完善管理措施,提高服务水平,及时发现和防止选择性别终止妊娠,促进出生人口性别比平衡,特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一、及时发放《生育证》1、一胎生育证的办理。各镇(街道)生办要主动建立婚姻登记信息渠道和档案,在收到每月一次的婚姻登记情况通报后,及时与新婚对象取得联系,在一个月内查清新婚对象双方的婚姻状况并列入管理。符合一胎生育条件的,主动督促其领取《一胎生育证》,并列入每季一次的生育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开展孕情监测。对主动提出申领《一胎生育证》要求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办理《一胎生育证》的所需材料是:双方结婚证、户籍证明、婚姻状况证明、女方近期一寸照及再婚方的离婚证,婚姻生育史疑问的对象还需提交市生站出具的未(已)产证明。各镇(街)生办不得擅自增加除以上规定以外的其它材料。材料齐全且无生育史疑问的应当场作出是否发放《一胎生育证》的决定,不能发放的,作出书面答复(加盖公章);对申请对象婚姻生育史有疑问或有举报的,须及时调查清楚,并由该夫妇写出是否已育的承诺书,受理申请(接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与作出决定的时限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工作人员不能以任何理由拖延期限。对历年来尚未发放《一胎生育证》且婚姻状况不清的新婚对象,须在9月30日前完成婚姻状况调查工作,并作出是否发放《一胎生育证》的明确决定,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2、二胎生育证的办理。二胎生育证办理按义文件规定执行。各镇(街道)生办每月一次对婚姻登记信息认真分析,发现再婚对象的,在30日内查清再婚对象双方的婚姻状况并列入管理。再婚对象符合再生育条件的,主动督促其办理再生育申请,并列入每季一次的生育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开展孕情监测。各镇(街)生办每季一次开展有间隔期再生育对象的清理,在生育间隔期满前10个月即主动督促其办理再生育申请,并列入每季一次的生育全过程管理与服务,开展孕情监测。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镇(街)生办应在收到申请20日内将初审结果上报市生局。市生局批准后,镇(街)生办将《再生育证》发至申请当事人的时间不得超过10天。严禁工作人员拖延办理时间。二、严格查环查孕查病服务1、明确对象及次数。所有未满49周岁的已婚育龄妇女都应参加一年两次的查环查孕查病服务,其中:安排生育的对象每3个月一次,已结扎对象一年一次查病服务。每次的参加对象、时间、监测人都要作详细记录。2、上报重点对象。各镇(街)生办每季一次将未参加查环查孕对象名单特别是未参加孕情检查和怀疑非法终止妊娠(死胎)对象名单报市生局,并签上经办人员名字以便备查。3、落实专人负责。各镇(街)生办对孕情监测服务要周密组织,落实专人负责,生干部、联村干部和村(居)干部要亲自到场,并建立相互监督的工作机制,严防代查、漏查情况发生。孕情监测工作人员要熟练掌握业务技能,保证监测质量。4、及时开展调查。对故意回避办理《生育证》或不按规定参加孕情监测的对象,要及时开展调查。发现终止妊娠的安排生育对象,及时立案,依法查处。各镇(街)生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