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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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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docx

上传人:傲雪 2020/2/23 文件大小:15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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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林业局《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附件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保护好林木种质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林木种苗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2〕5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种业体制改革提高创新能力的意见》(国办发〔2013〕109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立和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是指因科研、生产或保护的需要,利用原地保存、异地保存、离体保存等方式建设的特种林分或特殊设施。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丰富性和代表性,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具有重要的保护和利用价值。   第四条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由国家林业局建立,具体工作由其所属的林木种苗管理机构负责。   第五条 国家林业局组织编制全国林木种质资源调查收集与保存利用规划,制定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发展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指导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设与管理,在政策和资金上给予扶持,开展有关技术培训和交流,建立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基础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第六条 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可以受国家林业局委托,对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的生产和建设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发展规划和建设条件,推荐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建议名单。   第七条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具有多样性和代表性,具有重要生产或科研价值,知识产权明确。   (二)具备一定保存规模和发展潜力。    ,但面积原则上不小于15公顷。   (圃)或种子及其他离体材料的设施保存库规模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土地权属清楚,具有较好的、长期稳定的保护管理基础。   (四)生产基础设施健全,符合林木种质资源保存需要。   (五)管理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合理,具备与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六)管理规范,制度健全,档案资料齐全且保存完整。   (七)与科研、教学单位长期合作,有技术力量较强的科技支撑单位和专家。   (八)有能够保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收集与保存所需的经费。   第八条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主要职责和义务:   (一)编制区域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发展规划。   (二)完成国家林业局部署的各项建设和生产任务。   (三)建立并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健全各类生产经营和管理档案及信息数据库。   (四)与科技支撑单位、技术专家及其他林木种质资源库协作,合作开展林木种质资源评价、利用活动。   (五)对原地或异地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加强抚育管护,保证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生长势。   (六)对收集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应当面向公众开放,开展科普教育。   (七)每年年底前向国家林业局上报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第九条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保存的林木种质资源属公共资源,应当长期保存,并根据可供利用的林木种质资源目录依法开放利用。   第十条 国家林木种质资源库可以由林木种质资源保存单位向国家林业局提出申请,也可以由所在地省级林业主管部门推荐。   第十一条 申请单位应当提供以下材料,并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