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如何有效避免劳动争议与合理应对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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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劳动争议与仲裁
一、劳动争议的概念和种类:
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执行劳动法律、法规或者履行劳动合同的过程中,因劳动权利义务发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
劳动争议可分为五种:
一是:去职纠纷,指用人者(单位)开除、除名、辞退劳动者或劳动者辞职、自动离职发生的争议;
二是:管理纠纷,指用人者(单位)行使对企业和劳动者的管理权时,给予劳动者行政处分,被处分者不服而发生的纠纷;
三是:待遇纠纷,因执行国家及单位自身的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养老金、医疗费、培训及劳动保护等规定发生的争议;
四是:劳动合同纠纷,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包括合同的变更、履行、解除、终止及合同效力的确认等;
五是:其他劳动争议案件。
二、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和程序:
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仲裁:是指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把纠纷提交给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其就争议的事实与责任作出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的判断和裁决。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工会的代表和用人单位的代表组成,主任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的代表担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设置劳动争议处理机构,作为仲裁委员会的办事机构。
对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一裁两审
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和时限:
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独立办案、一裁两审、三方、合议、回避、强制、举证倒置原则。
时效:指在法定期间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
劳动争议仲裁时效:是指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如果不在法定的时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则丧失通过仲裁程序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制度。仲裁时效通常称为申诉时效。
三、劳动争议处理原则和时限:
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60天。即提出仲裁请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劳动争议发生之日: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仲裁时效的例外规定:当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超过规定的仲裁时效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其他正当理由:由仲裁委员会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决定。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未发给书面通知等。
四、劳动争议仲裁的申诉与受理:
( 一) 申请劳动仲裁应符合的条件:
1、申诉人是与本劳动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的用人单位或劳动者( 含继承人、利害关系人) ;
2、有明确的被诉人;
3、有具体的申诉请求、事实和理由;
4、属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范围;
5、属受诉仲裁委员会管辖;
6、在规定的60日申诉时效内。
(二) 劳动争议仲裁的受理
1、申诉人向仲裁委员会提交申诉书,并按照被诉人数提交副本。
2、仲裁委员会应自收到申诉书之日起七日内,决定受理或者不受理。受理决定从决定之日起七日内将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和申诉书副本分送双方当事人;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说明理由。
3、被诉人应自收到申诉书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交答辩书和有关证据。
(三)、仲裁的审理与裁决
1、仲裁委员会办案组织的确定
(1)独任审理:一名仲裁员独任,以调解方式处理。调解不成的, 按法定程序办理。
(2)合议审理:3名仲裁委员组成合议庭按法定程序办理。
(3)特别仲裁庭:对于职工一方在30人以上的集体争议案件,应当由3名以上仲裁员单数组成特别仲裁庭,按照特别程序进行处理。
(三)、仲裁的审理与裁决
2、仲裁审理工作程序
(1)开庭前的准备工作:通知。
(2)书记员的准备工作。
(3)开庭后的程序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