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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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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3 文件大小:13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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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杭州市基本医疗保障办法为建立和完善我市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保障的目标,促进经济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医疗保障体系建设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一、目标要求(一)基本医疗保障制度由政府负责组织实施,并遵循以下原则:1、城乡统筹、全民覆盖。对本市所有城乡居民作出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安排。2、一视同仁、分类享受。解决城乡居民不同的基本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待遇。3、适度筹资、合理分担。建立单位、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筹资机制。4、制度贯通、自愿选择。符合参保条件的人员可以按规定选择和转换不同的医疗保险。5、属地管理、因地制宜。上城区、下城区、江干区、拱墅区、西湖区、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和杭州经济开发区、西湖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杭州市区),萧山区、余杭区和各县(市)分别作为独立的统筹地区,负责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包括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困难救助制度。(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主管全市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基本医疗保障工作。各级医保(社保)经办机构负责具体实施工作。经济、卫生、民政、财政、税务、物价、食品药品监管、教育、工商、审计、人事、公安、人口计生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四)建立健全由政府部门、参保人员、社会团体、新闻单位、医疗和药品服务机构等方面代表参加的医疗保障社会监督组织,加强对医保管理、服务、运行的监督。(五)杭州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经济发展和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运行情况,对基本医疗保障的缴费额度、起付标准、负担比例、最高限额及政府补贴等作出适时调整,经省人民政府核准后实施。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六)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的参保范围和对象为杭州市区下列单位和个人:1、各类用人单位及其在职职工;2、按规定协议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基本医疗保险费的人员(以下简称协缴人员);3、杭州市区户籍,按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尚未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其他城乡居民,以及非杭州市区户籍,原已参加杭州市区职工医保并累计缴费满10年,现与用人单位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人员(以下统称灵活就业人员);4、按规定参加职工医保并已办理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退休费)手续的人员(以下简称退休人员)。(七)符合参保条件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在纳入参保范围的3个月内,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人员自缴纳职工医保费的次月起,享受职工医保待遇。(八)职工医保费按以下规定缴纳:1、各类企业、民办非企业和参照企业参保的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单位),每月按当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以下简称单位缴费基数)%缴纳职工医保费。在计算企业单位缴费基数时,职工当年月平均工资高于上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下简称省平工资)300%以上部分,不计入单位缴费基数,低于60%的,按60%计入。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编制内职工,由单位按个人缴费基数之和的15%缴纳职工医保费;编制外劳动合同制职工,%缴纳职工医保费。%用于重大疾病医疗补助,剩余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2、在职职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纳职工医保费,本人上年度月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