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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保障房屋建筑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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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保障房屋建筑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doc

上传人:2286107238 2016/2/23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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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市委保障房屋建筑工作指导意见工作指导意见为了进一步加快全市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我市社会和谐稳定,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意见》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解决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和进城农民住房问题为目的,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的原则,采取各种行之有效的形式,多渠道筹集资金,进一步加快保障性住房建设步伐,不断提高住房保障水平,力争到2012年末,使我市住房困难家庭的居住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二、目标任务(一)按照“全面覆盖、应保尽保”的要求,加快以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限价商品房为主的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争取到2012年末,通过新建、配建、改建、购买、租赁等方式筹集保障性住房8632套,建筑面积62万m2。(年度计划详见附表)(二)以改善棚户区、沉陷区居民居住条件为出发点,扎实推进矿务局棚户区,林业棚户区、采煤沉陷区住宅建设工作。计划到2012年底安置17005户,(其中:矿务局棚户区安置15848户,;林业棚户区安置170户,;采煤沉陷区安置987户,建筑面积12万m2)。三、政策规定(一)廉租住房。廉租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低保家庭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户。由政府主导,采取新建、收购、改建及社会捐赠等方式筹集房源。套型面积控制在50m2以内。(二)公共租赁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为无力通过市场租赁或购买来解决住房的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新就业大学生、新就业职工和进城务工人员。以政府为主体投资建设,通过新建、改建、收购、在市上长期租赁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也可通过资本金注入、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调动各类企业和其他机构投资经营公共租赁住房的积极性。实行谁投资谁所有,投资者权益可依法转让。套型面积控制在60m2左右。(三)经济适用住房。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低收入家庭与进城落户农村居民,与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相衔接。采取政府主导,市场运作、住房参与的方式筹集房源。套型面积控制在60—80m2左右。经济适用住房购买5年内不得以出售出租等各种方式进行转让,确需转让的,一律由政府按原价回购;5年后出售时,须缴纳土地收益等价款,政府优先回购。(四)限价商品住房。限价商品住房供应对象为城镇中等收入家庭,重点解决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干部职工,特别是基层乡镇干部、教师、医务工作者的住房问题。采取委托开发企业承建、插建、配建等方式筹建等方式筹集房源。在限房价、限套价的前提下,通过面向市场招拍挂方式取得建设用地和确定开发建设单位。限定的房价按照既能满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建设需要,又要给开发企业留出合理利润空间的原则确定,并以此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套型面积控制在80—120m2。限价商品住房5年内不得转让。(五)优惠政策。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要对保障性住房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其它各项税收按照国家规定就低征收。(六)建设用地。廉租住房、政府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实行政府划拨;其他方式投资的公共租赁住房建设用地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