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对学校工作的意义我国的大、中、小学共有两亿多名在校学生,是一个相当庞大的社会群体,一直是家长、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和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但近年来,学生在校发生伤害事故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意外伤害甚至已经成为中小学生的头号杀手。据统计,。而实践中相关法律又存在原则性强,可操作性差的问题,这就使得本来就难以处理的学生伤害事故寻求司法解决存在了障碍。为此,教育部专门制定了《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已于2002年9月1日开始正式施行。一、《办法》概述该《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是我国目前处理在校学生伤害事故的依据。《办法》明确规定学校不承担对未成年学生的监护职责,只在十二种情形下承担相应的责任。《办法》的出台,将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目前学校难解决、家长难索赔的学生伤害诉讼,平衡了家长和学校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有利于调动各方因素,促进校园安全。二、《办法》明确划分了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有利于学校积极主动的开展教学工作近年来,不少学校因安全事故被学生家长告上法庭,即使无过错,也被拖入无休止的诉讼中,学校困惑,家长不满。 1997年11月,深圳某小学三年级一学生在楼梯口摔倒,校医检查后认为没有异常,几小时后该学生由家长带到医院检查,被诊断为脾脏破裂,构成五级伤残,。 1998年11月12日,年仅11岁的南昌市21中初一(一)班学生李玉川,期中考试交卷后在5楼走廊里等同学,被混进学校的精神病人舒某扔到楼下,造成高位截瘫,家长与学校对簿公堂,索赔近400万元。 2002年2月,深圳某小学一体育老师因身体不适提前让三年级学生下课,一学生与另一学生玩摔跤时不慎摔掉两颗门牙,法医鉴定为十级伤残,家长要求学校和体育老师赔偿共计24万元。此类案件由于可依据的法规不足,往往争议较大,有些官司至今无法了结。不过动辄巨额索赔导致许多学校在工作上顾虑重重。为减少意外伤害的发生,许多学校采取了因噎废食的做法:减少课外活动;拆除容易造成损伤的运动器械;体育课不让学生跳山羊、翻单杠;有的学校禁止学生在非上课时间逗留校园,把学生推向校外;有些学校更是不敢组织户外活动,学生喜爱的春游、夏令营没有了。学校消极、被动的开展教学工作,严重影响教学质量和在校学生的身心发展。《办法》明确划分了学校承担责任的范围。第九条规定了学校在公共设施、用具等不安全,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不卫生,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必要注意,教师体罚学生等十二种情形下承担相应责任。第十二条规定了由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自身原因等六种因素造成的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以免责。第十三条规定,学生自行上学、擅自离校和在学校非工作时间发生的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的,可以免责。根据《办法》,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是否承担责任,应该考虑两点:一是学校对学生发生的伤害事件有无过错;二是学生身上发生的伤害事件与学校的过错行为是否存在必然的联系。不符合以上两个条件,学校就不应当承担责任。而且学校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与其承担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而不是什么情况下都承担全部责任。《办法》第二十六条也明确规定,学校对学生伤害事故负有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