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河南省市场监督管理局(省知识产权局)关于加强地理标志产品标准修订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各省直管县(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知识产权管理部门),省局机关有关处室、直属单位,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保证地理标志产品的质量和特色,满足广大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等规定,本局决定组织修订全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地理标志产品标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地理标志产品,作为产自特定地域,具有的质量、声誉或其他特性本质上取决于该产地的自然因素和人文因素,经审核批准以地理名称进行命名的产品,具有稳定的质量和特色,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欢迎。长期以来我省获批的地理标志产品在改善供给结构,促进特色产业升级,带动地方经济发展,助力精准扶贫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当前社会生产力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与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也在不断修订完善。及时修订地理标志产品的相关标准,保证各项标准的科学性和安全性,既是保持地理标志产品特色,实施科学依法监管,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的客观需要,也是助力我省经济高质量发展、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重要举措。但是从目前情况看,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重申报轻运用、重批准轻管理、标准相对法律修订滞后、强制性指标无明确体现等问题,因此及时修订有关标准,对于保证地理标志产品质量,促进产业健康发展,维护消费安全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次标准修订工作的重要性,及时安排,周密部署,扎实推进,按时完成。二、修订标准的范围、时间和要求(一)范围2019年12月31日前,由国家知识产权局和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依据2005年7月15日起施行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批准公告的地理标志产品属于此次标准修订的范围;《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实施前,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规定》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批准公告的原产地标记中的地理标志列入此次标准修订范围。(二)时间进度安排2020年1月至12月期间组织修订全省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具体分为三个阶段:2020年1月至2月为宣传发动阶段。重点面向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所在地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地理标志产品生产者、指定的质量检验机构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各地结合实际出台文件,制定工作方案,启动修订工作。2020年3月至11月为标准修订阶段。各地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机构、人员修订完善标准,依法公布或备案。2020年12月为总结验收阶段。各地于2020年12月15日前向省局报送工作总结,省局抽查标准修订情况。地理标志产品需要制定地方标准(含重新制定)的,由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所在地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草拟,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省级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批准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地方标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制定地方标准工作于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三)要求修订后的地理标志产品各项标准均应当严于或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产品的理化、感官等质量特色标准应当严于或符合现行的地理标志产品标准。食品类地理标志产品标准,应当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