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吉林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条例【释义】第一章 总   则【原文】第一条 为了加强都市公共客运治理,规范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促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进展,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释义】本条要紧阐明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照。  都市公共客运是与都市经济和社会进展紧密相关的公共服务行业,是都市生产和生活的重要物质基础。本条例的立法目的要紧有三层含义:一是通过本条例加强都市公共客运治理、规范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秩序,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打击扰乱市场秩序等违法行为。二是通过本条例保障乘客、都市公共客运经营者以及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三是通过本条例促进都市公共客运事业进展,满足人民出行需求。   不管是规范市场秩序、保障各方权益,依旧促进进展,核心差不多上满足人民群众出行需求,这是立法为民的必定要求,是贯穿于条例始终的主线。围绕这一主线,条例从实际动身,通过对我省都市公共客运市场的具体问题进行研究分析,汲取我省在治理工作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规定,借鉴其他省、市、区好的做法和经验,从解决我省公共客运进展中存在的问题人手,着眼于建立现代化都市公共客运的长远目标设定了必要的法律制度,为我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提供了有效法制保障。   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都市公共客运方面的法律、法规。我省制定条例的要紧法律依照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在具体治理制度上,参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原文】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都市公共客运规划、建设、经营、乘坐、治理活动。【释义】本条是关于条例适用问题的规定。   条例从两个角度明确适用问题:一是调整的区域。明确条例在全省行政区域内都适用;二是调整的对象。明确条例调整的是都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乘坐和治理活动。   一是都市公共客运规划。都市公共客运规划是都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都市人民政府要在对都市公共客运现状、需求和进展前景进行充分调查研究的基础上,以公共客运为核心,通过编制实施都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公共客运专项规划,科学配置和利用交通资源,建立以公共客运为导向的都市进展和土地配置模式。都市公共客运规划要与都市总体布局和人口产业分布相协调,确定进展战略目标、任务、有关技术和经济政策;综合考虑各种交通方式、换乘枢纽配置,以及与对外交通的衔接,重点确定公共客运结构、线网分布、场站布局、用地规模、建设打算等。  二是都市公共客运建设。都市公共客运建设包括的内容要紧是基础设施建设,如停车场(站)、调度室(亭)、站台设施、车辆轨道、隔离屏障、供电设施等。  三是都市公共客运经营。为促进都市公共客运市场健康、有序地进展,从近年来行业治理的实际动身,本条例对经营许可、车辆要求、从业人员准人、服务规范、许可转让等方面作了相应的规定。四是都市公共客运乘坐。本条例对乘客乘坐都市公共汽电车和出租汽车规定了一些行为,如乘客应当文明乘车,不得吸烟、乱扔东西和污损车内设施等规定。五是都市公共客运治理。都市公共客运治理是本条例的重点内容,针对我省都市公共客运治理工作实际,本条例对经营者、从业人员、乘客的权利和义务作了详细的规定,设定了必要的法律责任,给予了政府、主管部门和治理机构必要的治理手段。【原文】第三条本条例所称都市公共客运,包括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和出租汽车客运。 都市公共汽电车客运,是指在都市内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时刻和价格,为社会公众提供客运服务的经营活动。出租汽车客运,是指按照乘客意愿和要求提供客运服务,按里程和时刻收费的经营活动。【释义】本条明确了都市公共客运的方式和含义。   都市公共客运,从广义上来讲,包括公共汽车、电车、轻铁、地铁、轮渡、出租车等所有与都市相关的公共客运方式。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出租汽车行业治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4·]81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建设部等部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5]46号)以及相关的部门规章和建设部、国家进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优先进展都市公共交通若干经济政策的意见》(建城[2006]288号)等有关文件,都市公共客运交通是由都市公共汽车、电车、小公共汽车、出租汽车、轨道交通等交通方式组成的客运体系。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