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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01 - 江苏省环保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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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01 - 江苏省环保厅.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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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1101 - 江苏省环保厅.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M胡解斯文件苏环办〔2011〕101号关于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及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市)环保局:根据环保部《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09〕87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的通知》(环发〔2010〕145号)、《关于印发〈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发展编制工作指南〉的通知》(环办〔2010〕65号)、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苏环办〔2009〕14号)要求和我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工作的实际情况,为进一步做好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以下简称标志”)核发及环保检验机构管理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标志核发各地须安装环保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系统进行标志核发,标志核发人员须由当地环保部门委派和管理。二、标志补发(一)因车辆发生事故导致有效期内标志遗失、需申请补发的,应填写《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附件1),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经省辖市环保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补发。(二)因其他原因导致标志遗失、需申请补发的,应填写《江苏省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补发申请表》,并在当地媒体刊登遗失启事,经省辖市环保局批准并报省厅备案后补发。(三斤卜发标志由省厅统一印制(补发标志样式请见附件2)o三、临时标志的核发(-)特殊情况需申领临时标志的,由省辖市环保局组织核发,并报省厅备案。(二)外省在免检期内的新上牌车辆申领标志时,由省辖市环保局核发临时标志。(三)临时标志由省厅统一印制,有效期不超过30天(临时标志样式请见附件3)o、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新建环保检验机构须符合A类机构要求,省厅原已委托的B类环保检验机构须于2011年6月1日前完成向A类机构的升级改造,逾期不能完成的暂停委托(B类机构名单请见附件4)。(二) 根据环保部要求,我厅依据各市、县(市)机动车环保检测场站布局规划,汇总形成全省环检机构发展规划,并报环保部备案。省厅不再委托未纳入规划的新增机构,如各地现有环检机构规模不能适应机动车环保检验需求,确需增加环检机构或检测线数量的,须编制布局规划调整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后,再报省厅批准。(三) 各地应加强对属地内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的管理,禁止未批先建、未批先检,对此类违法行为省厅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