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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2/27 文件大小:11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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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本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与其他公司类型相比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开放性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公开募股的方式来筹集公司资本,自然人、法人都可购买股票,成为股东。这就使得股东具有广泛性。同时,为了保证持股人、债权人的利益,各国法律都要求股份公司将财务公开。正因如此,英美法等国家直接称其为开放式公司。    (二)股份的等额性    是区别于有限责任公司的重要特征之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均分为等额的股份,每个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数额可以不同,但每股的金额必须相等。这既适应了其公开发行股份的需要,也便于股东权利的确定和行使。    (三)公司股票的流通性    股份公司是典型的资合公司,公司的组成是由于资本的结合而不是基于股东间的信任,股东间的关系较为松散。因此股票可以依法自由转让,而不受其他股东的制约掣肘。这就使得股东有更多的投资选择机会,公司可拥有更多的股东,资金来源更加广泛雄厚。(四)设立程序的复杂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全部应发行的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改选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方式)。前种方式和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类似。后一种方式要复杂严格得多,尤其是公开募集方式,必须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五)公司经营权与所有权分离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73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发起人是指依法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全部或者一部分,并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人。在我国,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根据《公司法》第79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有过半数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根据《公司法》第81条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500万元,需要高于上述限额的,由法律、行政法规另行规定。    、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并经创立大会(只适用于募集设立方式)通过    ,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江阴市有4家生产经营冶金产品的集体企业,拟设立一股份公司,只发行定向募集的记名股票。总注册资本为900万元,每个企业各承担200万,后开始筹建。4个发起人各认购200万元,其余100万元向其他企业募集,并规定,只要支付购买股票的资金,就即时交付股票,无论公司是否成立。且为了吸引企业购买,。一个月后,股款全部募足,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但参加人所代表的股份总数只有40%多一点。主要是有两个发起人改变主意,抽回了其股本。创立大会决定仍要成立公司,就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了申请书,但公司登记机关认为根本达不到设立股份公司的条件,且违法之处甚多,不予登记。此时,发起人也心灰意懒,宣布不成立公司了,各股东的股本也随即退回。但这样一来,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所产生的各项费用及以公司名义欠的债务达12万元,加上被退回股本的发起人以外的股东要求赔偿利息损失3万元,合计15万元的债务,各发起人之间互相推倭,谁也不愿承担。各债权人于是推选2名代表到法院状告4个发起人,要求偿还债务。4个发起人辩称,公司不能成立,大家都有责任,因此各人损失自己承担。现问:??为什么?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本案的股份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有如下违法之处:公司登记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而非本案只要认购就交付股票,不管公司成立与否;股票只能按票面金额或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而不得低于票面金额发行,本案中的优惠是错误的;创立大会不足法定代表股份总数的认股人。法定为超过1/2才可举行创立大会;两名发起人私自抽回股本。公司法规定,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外,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后不得抽回其股本;2)应当承担该债务。因为公司设立失败,应由发起人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承担连带责任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程序因设立方式的不同而不同。        (1)发起人订立公司章程    (2)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发行的股份    (3)发起人缴纳股款。    发起人的出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