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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关于实质的一罪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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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关于实质的一罪分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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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辽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 ——关于实质的一罪分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2014辽宁政法干警专业综合I:刑法学——关于实质的一罪分析
实质的一罪是刑法学中一罪的一种,其内容包括继续犯(持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下面就对这几种进行详细分析。一、继续犯(持续犯)
概念
继续犯,又称持续犯,是指某种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在一定时间内处于继续状态的犯罪。此外,重婚罪、虐待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也是持续犯。
特征:
(1)实施一个犯罪行为;
(2)在继续期间只作用于同一对象;
(3)犯罪行为和不法状态同时存在
(4)行为和状态不间断地继续一段时间
二、想象竞合犯
概念
想象竞合犯,或称想象的数罪、观念的竞合,是指出于一个犯罪故意或过失,实施一个犯罪行为,产生数个危害结果,触犯数个罪名的情况。
基本特征:
(1)行为人只实施一个行为;
(2)一个行为必须触犯数个罪名;
(3)数罪名之间本无联系,只因行为人的行为使之偶合
处理原则
(1)一般,应按行为所触犯的罪名中的一个重罪论处;
(2)但是,刑法分则的个别条文规定了对特殊的想象竞合犯以数罪论处。刑法第204条,偷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数罪并罚。
三、结果加重犯
概念
结果加重犯,指法律规定的一个犯罪行为,由于发生了严重结果而加重其法定刑的情况。
特征
(1)行为人实施基本犯罪行为;
(2)造成了加重结果,基本犯罪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3)行为人对加重结果有罪过;
(4)刑法就发生的加重结果加重了法定刑
处理原则:
由于刑法对结果加重犯规定了加重的法定刑,故对结果加重犯只能认定为一罪,并且根据加重的法定刑,而不能以数罪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