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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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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2/29 文件大小:6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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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北省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规划管理办法(修正)《河北省城市临吋建设和临吋用地规划管理办法》已经1995年1月10日省政府第3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根据1998年1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212号修正第…条为加强对城市临吋建设和临吋用地的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城山规划法》和《河北省城市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省城市规划区(以下简称城市)进行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建设,是指在城市建设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本办法所称城市临时用地,是指在城市因建设工程施工、堆料及其他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规划管理工作。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城市规划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城市临时建设和临吋用地规划管理的行为进行检举、控告。第六条单位和个人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破坏城市景观、污染城山环境、妨碍城山交通、危害公共安全,不得影响周围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第七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不得占用城市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高用供电走廊、地下管线走廊、铁路和调整公路两侧的隔离带等。第八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必须向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O第九条利用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中请办理营业执照吋,必须出示城市临吋建设规划许可证。第十条设区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城市临吋建设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丿施的使用性质、使用期限、位置和应半规定的外观;核发的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必须规定土地的使用性质、使用范閘和使用期限。第十一•条城市临时性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和临时使用的土地的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使用期满后,进行城市临吋建设和临吋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半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并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因特殊情况确需延长使用期限的,应为在使用期满前2个刀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换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临时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应为持换发的临吋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土地管理部门重新办理临吋用地审批手续。第十二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在开工建设或者占用土地前,以及基础工程、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线和验线。第十三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应当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和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第十四条进行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和占用土地。第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临时建设和临时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管理的要求进行检查。第十六条未取得城市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占用土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十七条未取得城市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城市临时建设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