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第100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章火葬管理第=章土葬管理第四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管理第五章罚则第六章附则《银川市殡葬管理办法》业经1998年6月25【I银川市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促进社会上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第二条凡在木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殡葬和从事殡葬服务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木办法。第三条银川市民政局是本市殡葬事务的行政主管部门,各县(区)民政局负责木辖区内殡葬事务的管理丁作,市、县(区)殡葬管理所负资殡葬管理的日常丁作。第四条公安、工商、卫生、规土、民族宗教等部门应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协同民政部门做好全市的殡葬管理工作。第五条殡葬管理工作应当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十•葬,节约殡葬用地,破除旧的丧葬****俗,倡导文明、节俭办丧事的社会新风尚。第二章火葬管理第六条银川市城区、新城区所有人口和永宁、贺兰、郊区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及企事业单位的干部职工死亡后,均实行火葬。不实行火葬者,不得享受丧葬补助费。第七条尊重少数民族丧葬****俗。自愿改革丧葬****俗的,他人不得干涉。提侣两县和郊区农民实行火葬,对实行火葬的,运送遗体、火化和骨灰寄存的费用均减收百分Z二十。第八条办理尸体火葬,应当捉供下列证明:(一) 木帀城镇居民和在木帀城镇居住的外地人死亡的,由医院或所在街道办事处出具死亡证明:(二) 菲木市城镇居民死亡的,由医院或村民委员会出具死亡证明;(三) 无名尸体和非正常死亡的,由县级以上公安部门出具死亡证明。第九条火葬的遗体应当在当地殡仪馆火化,禁止运往外地。外地來银人员死亡后,因特殊原因需要将遗体运冋原籍的,到县(区)殡葬管理所办理准运证明。第十条无名尸体经公安部门审验批准后,由县(区)民政部门负责处理。第十一条遗体火化后,骨灰应以深埋、存放、回归自然等方式安置。严禁将骨灰装棺埠葬或乱葬乱埋。第三章土葬管理第十二条土葬的遗体必须埋入市、县(区)政府划定的公墓区。第十三条禁止建立宗族墓地和重建已平毁、迁移的坟墓。第十四条禁止在水源保护区、文物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和河湖、水库、铁路、公路两侧及耕地、林地内建造坟墓。前款规定区域内现有的坟墓,除受国家保护的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墓地予以保留外,应限期迁移或者深埋,不留坟头。第十五条国家建设用地需要占用墓地的,建设单位应在开工30日前通知墓主在规定的期限内迁葬,迁葬补偿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逾期拒不迁葬的,由建设单位按无主坟墓处理。第四章殡葬设施和殡葬服务管理第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布局,统筹规划,建立为火葬和十葬服务的殡仪馆、殡葬服务站、公墓等殡葬服务设施「第十七条公墓管理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口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公墓由当地殡葬管理所统一管理,乡(镇)村设立的公墓由乡(镇)人民政府、村民委员会指定专人管理。第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損口兴建残葬设施。第十九条本市严格控制建立经营性的公墓。建立公墓应当利用荒山瘠地,不得占用耕地。第二十条严禁预售(夫妻墓穴除外)、倒买倒卖墓穴、塔位。第二十一条生产、经营殡葬用品以及从事殡仪服务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县(区)民政部门审查批准,未经批准的,工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