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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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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docx

上传人:梅花书斋 2020/3/1 文件大小:22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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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市及各市县、区单位GDP能耗、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单位GDP电耗公布.docx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为促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在本市的发展,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以下简称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的开展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北京市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扶持办法(试行)》(京发改〔2009〕1171号)和《北京市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细则(试行)(一)本市行政区划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具备相关领域计量认证或实验室认可资质的企事业单位,并且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连续两年年检合格(二)从事节能量审核工作,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电力、热能等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5人(三)注册资金在50万元以上,自有开展计量和监测等工作的设备。(五)技术负责人应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并有5年以上节能监测工作经验。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和竞争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征集,机构自愿申请,专家审核,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审定,最终确认节能量审核机构,并列入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节能量审核机构库。按照节能量审核机构初始随机排队的顺序,受被改造单位和节能服务机构委托,开展节能量监测、审核工作。承接节能量审核项目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项目基本信息(见附件)报送北京节能环保中心。按照国家及本市有关规定和要求,对申请资金扶持的项目节能量进行监测、审核。每季度将审核工作情况汇总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每年一月份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上年度完成审核项目基本情况、节能量监测方法、技术和工作建议等。承担项目节能改造的机构和专家,不得承担同一项目的节能量审核。节能量审核机构法定代表人、工作场所等内容发生变更或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条件发生变化,应当自发生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监督指导节能量审核工作,委托北京节能环保中心负责节能量审核机构的选聘和日常管理,对节能量审核的过程进行检查,对节能量审核工作的质量进行评价。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节能量审核机构库实施动态管理。每年根据工作质量、业绩对节能量审核机构进行考核。下述情况一年内累计发生两次的,该节能量审核机构将被清出审核机构库: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根据项目审核实际情况,适时增补节能量审核机构进入机构库,增补机构需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市发展改革委和市财政局对出具虚假审核报告的节能量审核机构,一经发现,立即清出审核机构库,并将此行为及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告知相关资质管理部门或司法机关。入库节能量审核机构接受社会监督,北京节能环保中心等有关部门接受对入库机构在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过程中违规行为的举报。 上海市节能量审核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本市节能服务产业的发展,加强对节能技术改造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量审核机构的管理,确保科学合理、高效公正地开展项目节能量审核工作,依据《上海市节约能源条例》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关于本市贯彻国务院办公厅通知精神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0〕2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市建设交通委和市质量技监局(以下简称市节能量审核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选用、管理节能量审核机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量审核机构,是指依据本办法选用的,可以为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