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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纪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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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纪律.doc

上传人:dyx110 2020/3/1 文件大小:2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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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汛抗旱纪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XX县防汛抗旱纪律为切实做好防汛抗旱工作,维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保障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抗旱条例》等法律、法规,特颁布以下防汛抗旱纪律:一、防汛抗旱工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县长、乡(镇)长对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负总责。对指挥失误、不当,工作措施不力,造成严重损失的,要追究其政纪、党纪责任。二、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和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指挥本地区的防汛抗旱工作。防汛抗旱期间,对汛情、旱情、水工程存在的安全隐患以及发现的重大险情,应当立即向当地防汛防旱指挥部报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各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应建立防汛抗旱应急报告制度,准确掌握情况,科学决策。下级防汛防旱指挥部以及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发布的指示、决定、命令。如有不同意见,可以反映,但在上级防汛防旱指挥部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坚决执行。对拒不听从指挥,不执行防汛抗旱指示、决定、命令,隐瞒、缓报、谎报汛情、旱情、水工程安全隐患、险情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三、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实行岗位责任制。有关部门应按分工积极主动地开展防汛抗旱工作,凡是防汛防旱指挥部分配的任务,应迅速按时、按质、按量完成,不得拖延。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发布经县防汛防旱指挥部批准的防汛抗旱信息。对部门责任不落实,拖延或者贻误时机未完成任务,违反规定擅自发布防汛抗旱信息的,要追究有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四、禁止任何单位、任何人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擅自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禁止在行洪道内、行洪滩地设置、弃置有碍行洪的障碍物;禁止在行洪道内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和高秆作物。在紧急防汛期,应迅速采取措施清除河道、湖泊及行洪区内阻水障碍物,如有阻拦、拖延,应依法严肃查处。对上级政府和防汛防旱指挥部布置的清障任务,必须坚决执行;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五、各乡(镇)人民政府要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及时处理各类防汛抗旱工程存在的严重质量缺陷,消除工程隐患。对暂时无法处置或者不能完全消除隐患的,应及时上报,采取应急措施,并指派专人防守。对因措施不力,造成损失的,要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六、各类防汛抗旱工程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控制运用办法调度。在汛期,水库不得擅自在汛期限制水位以上蓄水,不得任意加大、压缩泄洪流量;行、滞洪区的行洪口门堤段和生产堤不得任意加高,当汛期达到规定的水位后,按调度命令,行、滞洪区应及时行、滞洪。七、在汛期,当堤防、水库、水电站、闸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