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 3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 5华为“辞职门”事件始末 19劳资新政:华为的门,中国的坎 23和谐劳动关系是和谐社会的基础 ——专访劳动法专家常凯 28邱小平:把职工工龄“归零”是误读了劳动合同法 30“华为”案引发的两大问题与解答 31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背景介绍 32无固定期限合同不是铁饭碗——专访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行政法室副主任张世诚 33全国总工会:调查发觉三类违反和规避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35《劳动合同法》简明案例分析 37携手沪杭权威律师机构,浙江外服提供专业HR法务服务 4012月1日浙江外服举办“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姚钟炎律师讲解“新《劳动合同法》精要与人力资源治理应对策略”2007年12月1日,浙江外服在杭州西湖金座大酒店举办了“劳动合同法与企业新用工模式”实战培训讲座。《劳动合同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在距离《劳动合同法》实施仅一个月之际,浙江外服HR法苑首席法律顾问姚钟炎律师主讲本次课程,姚钟炎律师担任多家大学MBA公司法课程兼职教授和知名公司首席法律顾问。其负责的律师团队在非诉讼业务领域首创以事先防范及过程操纵为主的法律服务理念和建构公司法律风险治理体系的法律服务模式,积存了丰富的实践操作经验,他在《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的基础上,结合实际案例及有关对用人单位在招聘和用工治理有重大阻碍的条款,在用工模式设计、劳动力派遣、招聘治理、绩效治理、薪酬治理、劳动纪律、留人方案、保密制度及相关协议、改制并购、劳动争议处理等十大环节,为企业提供最具专业权威的实务操作技巧与应对方案。课程经浙江外服法律服务团队构思设计,着重实务操作经验和技巧,有效地关心HR了解《劳动合同法》和《就业促进法》精神,准确把握新法下的HR操作实务技巧,充分利用新法施行的契机,提升HR治理水平,构建和谐劳资关系,预防和应对劳动争议,有效操纵用工风险。课程结束后,由曾多年兼任劳动争议仲裁员的浙江外服HR法苑高级法律顾问刘艳芳律师与学员互动,详细解答了学员提出的关于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加班工资分配等在人力资源治理方面的疑难问题。本次讲座学员反响热烈,前期预备的60个座位,由于各企业的踊跃报名而不得不增至110个,在讲座结束后,各企业学员纷纷表示效果专门好,收益专门大,并对浙江外服人力资源法律服务予以高度认可。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8号)《就业服务与就业治理规定》已于2007年10月30日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1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部长田成平二○○七年十一月五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治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依照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治理工作。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不、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卑视。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卑视性限制。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差不多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国家鼓舞劳动者在就业前同意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舞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国家鼓舞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第十条用人单位能够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 (一)托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 (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 (三)托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公布招聘信息; (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公布招聘信息; (五)其他合法途径。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