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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股东合作协议书第一章总则 、 和 ,根据《屮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就共同投资成立 (以下简称合作社)事宜,订立本合同。第二章股东各方第一条本合同的各方为:甲方: ,身份证: ;乙方: ,身份证: ;内方: ,身份证: O第三章合作社名称及性质第二条合作社名称为: O第三条合作社地址为: O第四条合作社的法定代表人为: O第五条合作社是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有限责任合作社。甲乙内三方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作社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风险及亏损。第四章投资总额及注册资本第六条合作社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整(RMB )o第七条各方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如下:甲方: ;乙方: ;丙方: O第五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八条合作社的经营宗旨: O第九条合作社经营范围是: O第六章股东和股东会第一节股东第十条各方按照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缴纳出资后,即成为合作社般东。合作社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份额亨有权利,承担义务。第十一条合作社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利益分配;(二) 参加或者推选代表参加股东会及董事会并亨有表决权;(三) 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 对合作社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的规定转让所持有的股份;(六) 依照法律、合作社合同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七) 合作社终止或者清算吋,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合作社剩余财产的分配(A)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十二条合作社股东承担下列义务:(-)遵守合作社合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 除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外,不得退股;(四) 法律、行政法规及合作社合同规定应半承担的其他义务。第十三条股东乙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吋,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出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条合作社的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合作社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二节股东会第十五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合作社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 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 审议批准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的报告;(五) 审议批准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六)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 审议批准合作社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 对合作社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 对发行合作社债券作出决议;(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十一)对合作社合并、分立、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二)修改合作社合同;(十三)其他重要事项。第十七条股东会的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但有关合作社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合作社形式及修改合作社合同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Z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九条股东会会议每年召开一次。代表四分Z—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Z一以上董事或者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吋,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主持。第二十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H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为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董事和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十一条合作社董事为自然人。第二十二条《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人员不得担任合作社的董事。第二十三条董事由股东会推选或更换,任期三年。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会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第二十四条董事应为遵守法律、法规和合作社合同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合作社利益。董事应承担以下义务:(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二) 非经合作社合同规定或者董事会批准,不得同合作社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三) 不得直接或间接参与与合作社业务属同一或类似性质的商业行为,或从事损害合作社利益的活动;(四)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或取得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合作社财产;(五) 不得挪用合作社资金,或擅自将合作社资金拆借给其他机构;(六) 未经股东会批准,不得接受与合作社交易有关的佣金;(七) 不得将合作社资产以其个人或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储存;(八) 不得以合作社资产为合作社的股东或其他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