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上海电动车新规定上海电瓶车上牌规定出台了,下面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上海电动车新规定,欢迎阅读参考!! 实施时间:3月1日起实施范围: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等应登记并取得非机动车牌证;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自愿登记;三轮摩托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将沿用原有通告,使用期延至12月26日。电动自行车如何申领? 3月1日前购买的,在3月16日前带齐身份证明、购车证明、车辆合格证明等申领。 3月1日后购买的,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未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已取得外省市号牌): 11月8日前购买的,所有人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设立的登记点申领临时号牌。 11月8日后购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备注: 因购车发票遗失等原因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电动自行车,原则上不予办理登记。但对11月8日前购买的,确系公民个人所有且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每人限登记一辆。上海电瓶车上牌规定一、本市对电动自行车登记有什么规定? 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动自行车应当经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而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方可上道路行驶。外省市号牌电动自行车需要在本市通行的,也应当向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取得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而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二、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具体有哪些? 本市电动自行车牌证有两类: 一是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核发的正式牌证,即电动自行车号牌和行车执照。二是根据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的有关规定核发的《临时号牌》。三、申领电动自行车正式牌证有什么规定? 对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其所有人应当根据《上海市非机动车登记规定》的有关规定,凭购车发票等合法来源凭证及有关材料,到区(县)交警支(大)队非机动车管理部门办理登记,申领电动自行车号牌、行车执照。具体时间要求为:车辆为3月1日前购买的,应当在3月16日前申领;车辆为3月1日后购买的,应当自购车之日起15日内申领。纳入产品目录的电动自行车(含外省市号牌)不能提供合法来源凭证的,不予核发正式号牌,但其中属于公民个人在11月8日前购买的,由所有人当场签署《电动自行车来历承诺书》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视情核发《临时号牌》,但每人限登记一辆、不得委托办理。四、什么是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 “电动自行车过渡期管理措施”是指根据新修订的《上海市非机动车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电动自行车管理的实际情况,对无法取得正式牌证但符合一定条件的电动自行车限期核发《临时号牌》,并允许其在规定时限前上道路行驶的管理措施。具体分两阶段开展: (一)限期核发《临时号牌》 3月1日至8月31日止,本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开展《临时号牌》核发工作,9月1日后(含本数),停止核发。(二)允许车辆凭《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申领取得《临时号牌》而且按照规定安装、随车携带的,能够在3月1日前(不含本数)上道路行驶,行驶时应当遵守有关非机动车通行管理的规定。电动自行车未取得本市号牌、行车执照,或者临时号牌上道路行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依法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交通事故处理、驾驶人法律责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