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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优秀精品课件文档资料
立案
第一节立案的概念和意义
一、立案的概念
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以及自诉人起诉等材料,按照各自的职能管辖范围进行审查后,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并需要追究刑事责任时,决定将其作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或审判的一种诉讼活动。
特点:
1、立案是法律赋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特有的权力和职责,其它任何机关和个人都无立案权。
2、立案是我国刑事诉讼一个独立、必经的诉讼阶段,是刑事诉讼活动开始的标志。
二、立案的任务
决定是否开始追究刑事犯罪

三、立案的意义
1、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不受非法侵犯,保证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的重要程序保障措施;
2、有助于督促司法机关及时、准确地揭露、证实、打击犯罪;
3、有利于准确评价社会治安形势,为国家制定刑事政策提供依据。
第二节立案的材料来源和条件
一、立案的材料来源
1、单位或个人的报案或举报
2、被害人的报案或控告
3、犯罪人的自首
4、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自行主动获取的材料
5、其它途径:(1)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2)群众的扭送;(3)党的纪检部门查处后移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立案的条件
1、有犯罪事实
需要立案追究的只能是依照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的行为;
犯罪事实必须有相关的证据材料证明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符合管辖的规定
第三节立案的程序
一、接受
1、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对于报案、控告、举报、自首、扭送都应当立即接受,不得以任何借口推诿和拒绝。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先接受后移送主管机关处理,情况紧急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2、报案、控告、举报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头形式提出。
3、接受控告、举报的工作人员应当向控告人、举报人说明诬告应负的法律责任。
、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安全,并为他们保密。
5、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
二、审查和处理
刑事诉讼法第86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
1、公安机关对于接受的案件或发现的犯罪线索,应当迅速进行审查,经过审查分别作出以下处理:
(1)认为有犯罪事实,但不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应当在24小时内,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移送案件通知书》,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办理手续,移送主管机关。
(2)对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应当将案件材料和有关证据送交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并告知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
(3)对于不够刑事处罚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依法处理。
(4)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缴刑事责任,或具有其他依法不追缴刑事责任情形的,接受单位应当制作《呈请不予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立案;有控告人的案件应当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七日内送达被告人。
(5)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由接受单位制作《刑事案件立案报告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对于疑难、复杂、重大、特别重大案件还应当拟定侦查工作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