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第二章民事之诉与诉权
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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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反诉
2
第三节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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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民事诉讼中的诉
一、诉的概说
(一)诉的含义
民事诉讼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因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向法院提出予以司法保护的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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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的要素
诉的要素,是指构成一个独立之诉的基本因素
民事之诉的构成
诉的主体:原告、被告
诉的客体: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诉的原因事实
诉的要素
二、诉讼标的与诉讼请求
(一)诉讼标的
原告在诉讼中所追求的目标,同时也是法院进行审理和裁判的对象——当事人之间争议的请求法院审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或者民事权利。
诉讼标的、诉讼标的物的区分
关于诉讼标的学说
(二)诉讼请求
原告获得实体法上的具体法律地位或具体法律效果的诉讼主张
三、诉的类型与诉的识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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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付之诉:
原告要求被告履行一定给付义务之诉
2
确认之诉:
原告请求法院确认其主张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存在或不存在之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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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成之诉:
原告利用法院判决变动已经成立或既存的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益之诉
诉的识别
主体
标的
事实
诉的识别
1 根据诉的主体来识别诉
2 根据诉讼标的来识别诉
(1)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2)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之实体内容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3)权利保护形式或诉的类型相同,诉讼标的物不同,则诉讼标的不同。
3 结合案件的具体事实来识别诉
四、诉的合并与分离
(一)诉的合并
诉的合并,是指法院将两个以上有关联的诉,合并到一个诉讼程序中审理和解决。
诉的合并有利于简化诉讼程序,提高审判工作效率,并可以防止法院对几个有关联的诉作出互相矛盾的判决。
条件:一是几个诉应属于同一法院管辖;二是几个诉在诉的标的和诉的理由方面有一定联系;三是将几个诉合并审理能达到诉讼经济的目的。
类型:第一,诉的主体合并;第二,诉的客体合并;(单纯、预备、选择合并)第三,混合的诉的合并,即诉的主、客体合并。
诉的合并一般应当在第一审程序中解决。诉的合并只是程序上的合并审理,各个诉的独立性并不因此而丧失,法院仍须就各个诉分别审查后作出判决。
(二)诉的分离
诉的分离,是指法院受理案件后,将几个诉从一个案件中分离出来,作为若干个独立的案件分别进行审理解决。
诉的分离是针对诉的合并而言的,其目的在于避免诉讼程序的复杂化,加速对案件的审理。一般认为,进行诉的分离应当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法院已经将几个诉合并受理;二是已经受理的几个诉合并审理将导致诉讼程序复杂化和不经济。
发生诉的分离主要情况:其一,将已经受理的普通共同诉讼作为若干起案件分别审理;其二,将第三人之诉从本诉中分离出来作为独立的案件审理;其三,将同一原告对同一被告提出的几个诉分开审理;其四,将反诉与本诉分开审理;其五,将不宜合并或者不应合并而又已经合并受理的几个诉分开审理。
五、诉讼请求的放弃、变更与增加
(一)诉讼请求的放弃
在法院受理案件后,作出判决之前,一方当事人放弃自己向对方当事人提出的实体权利主张。
当事人放弃诉讼请求是当事人行使处分权的体现,只要不损害国家、社会和他人的利益,不违背法律的规定,应当准许。
部分和全部放弃诉讼请求
放弃诉讼请求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