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水路危险物资运输规则(1996年11月4日交通部令1996年第10号公布) 第一部分水路包装危险物资运输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三章托运第四章承运第五章装卸第六章储存和交付第七章消防和泄漏处理第八章附则附件一各类危险物资引言和明细表(略) 附件二危险物资标志(略) 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略) 附件四积载和隔离附件五可移动罐柜附件六适用于中型散装容器装运的物资及要求附件七危险性优先顺序表格式一危险物资运输声明格式二放射性物品运输声明格式三危险物资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四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五集装箱装箱证明书格式六危险物资鉴定表格式七放射性物品空容器检查证明书附录一船舶装运危险物资应急措施(略) 附录二危险物资事故医疗急救指南(略)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水路危险物资运输治理,保障运输安全,防止事故发生,适应国民经济的进展,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订本规则。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危险物资的船舶运输、港口装卸、储存等业务,除国际航线运输(包括港口装卸)、军运、散装危险物资另有规定外,均适用本规则。第三条凡具有爆炸、易燃、毒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毁损而需要特不防护的物资,均属危险物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GB6944《危险物资分类和品名编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GB12268《危险物资品名表》等有关国家标准,将危险物资划分为以下九类: 第1类爆炸品第2类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第3类易燃液体第4类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第5类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第6类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第7类放射性物品第8类腐蚀品第9类杂类各类危险物资依照其危险程度划分为一级和二级危险物资,详见本规则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物资明细表"。第四条水路运输危险物资有关托运人、承运人、作业托付人、港口经营人以及其它各有关单位和人员,应严格执行本规则的各项规定。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港口治理机构,港务(航)监督机构应按照职责范围负责本规则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第二章包装和标志第五条除爆炸品、压缩气体、液化气体、感染性物品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外,危险物资的包装按其防护性能分为: 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高度危险性的物资; 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中度危险性的物资; III类包装适用于盛装低度危险性的物资。各类包装应达到的防护性能要求见本规则附件三"包装型号、方法、规格和性能试验"。各种危险物资所要求的包装类不见该物资明细表。第六条危险物资的包装(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另有规定)应按本规则附件三的规定进行性能试验。申报和托运危险物资应持有交通部认可的包装检验机构出具的"危险物资包装检验证明书"(格式三),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第七条盛装危险物资的压力容器和放射性物品的包装应符合国家主管部门的规定,压力容器应持有商检机构或锅炉压力容器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证书;放射性物品应持有卫生防疫部门出具的"放射性物品包装件辐射水平检查证明书"(格式四)。第八条依照危险物资的性质和水路运输的特点,包装应满足以下差不多要求: (一)包装的规格、型式和单件质量(重量)应便于装卸或运输; (二)包装的材质、型式和包装方法(包括包装的封口)应与拟装物资的性质相适应。包装内的衬垫材料和汲取材料应与拟装物资性质相容,并能防止物资移动和外漏; (三)包装应具有一定强度,能经受住运输中的一般风险。盛装低沸点物资的容器,其强度须具有足够的安全系数,以承受住容器内可能产生的较高的蒸气压力; (四)包装应干燥、清洁、无污染,并能经受住运输过程中温、湿度的变化; (五)容器盛装液体物资时,必须留有足够的膨胀余位(预留容积),防止在运输中因温度变化而造成容器变形或物资渗漏; (六)盛装下列危险物资的包装应达到气密封口的要求: ; ; ; ; 。第九条采纳与本规则不同的其他包装方法(包括新型包装),应符合本规则第五条、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由起运港的港务(航)监督机构和港口治理机构共同依据技术部门的鉴定审核同意并报交通部批准后,方可作为等效包装使用。第十条危险物资包装重复使用时,应完整无损,无锈蚀,并应符合本规则第六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第十一条危险物资的成组件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并便于用机械装卸作业。第十二条使用可移动罐柜盛装危险物资,可移动罐柜应符合本规则附件六"可移动罐柜"的要求。对适用于集装箱条款定义的罐柜还应满足船检部门《集装箱检验规范》的有关要求。第十三条每一盛装危险物资的包装上均应标明所装物资的正确运输名称,名称的使用应符合附件一"各类引言和危险物资明细表"中的规定。包装明显处、集装箱四侧、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