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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修改意见(SEU).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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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修改意见(SEU).doc

上传人:xxj16588 2016/2/26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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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TheResearchInstituteofConstructionManagement&RealEstate(CMRE)中国南京逸夫建筑馆15F(邮编210096)Tel/Fax(025)3792527E-mail:******@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意见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简称意见稿)注意到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存在的一些主要问题,如建筑法的适用范围偏窄,监督管理体制不顺;缺少规范和监督建设单位行为的条款;对解决拖欠工程款问题没有做出规定;工程承发包中总包和分包的规定已不适应现实情况;缺少公共健康安全和建筑环境质量的条款;法律责任的规定过于原则,缺乏操作性;与《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相关法律的衔接不够等。在以下几方面具有显著特点,取得了明显进步:一是改变原有以房屋建筑为主的调整范围,针对调整范围扩大至建设工程作相应规范;二是改变主要对施工企业管理的格局,注重设立对发包单位以及勘察、设计单位的相应管理制度;三是调整原仅对工程监理作规定的范围,扩大为对参与建筑活动的招标代理、工程监理、造价管理等咨询服务作规范;四是针对拖欠工程款以及黑白合同等市场不规范情况,设立相配套的各种担保、保险等市场手段为主的承发包管理制度。我们在认真比较分析之后,觉得该意见稿尚存在一些有待改进的地方,提出来供参考。“法律三度说”,即法律必须具备时间度、空间度和事实度。研究建筑法必须把法律的时空维度与建筑的时空维度结合起来,如此才能登高望远,把握要领。在该法中第1、3、6条,多次出现“建筑活动”这一概念,现行建筑法中的“建筑”一词所包含的内容,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空间上都被大打折扣。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现已具有统一立法的基础,统一立法的条件更加成熟,其范围应该涵盖建筑活动的方方面面,建议还应包括立项审批、工程策划、规划设计及后评价等内容。通过立项审批与投资方面的法律贯通,通过后评价与建筑产品交易方面的法律实现贯通。现行建筑法强调了该法作为“建筑活动管理法”的一面,而忽略了该法作为建筑物主人权益保护法、建筑小区内相邻关系协调法和建筑布局可持续发展促进法的另一面。《城市规划法》只是解决建筑的宏观布局问题,在宏观布局于单个建筑物(微观设计)之间还应当有一个中观规划的问题,建筑法在空间上尚应引入“建筑群”、东南大学建设与房地产研究所TheResearchInstituteofConstructionManagement&RealEstate(CMRE)中国南京逸夫建筑馆15F(邮编210096)Tel/Fax(025)3792527E-mail:******@2“区域建筑方案”、“中观建筑规划”等概念,以解决建筑群的整体风格不协调的问题。现行《建筑法》主要关注动态的建造问题,即由新建筑的建造过程所引发的各种社会矛盾及其解决途径问题,而较少关注旧建筑的存废及其必要程序。特别重要的是,新旧建筑的主人及其各类使用者在法律面前是一律平等的,旧建筑的所有权人、承租人和其他类型使用人的权利必须引起高度重视。建造新建筑依法应履行许可程序,拆除旧建筑同样也应该履行许可程序。在德国,按照《地方建筑法规》第49条的规定,凡建造或拆除建筑设施的,都有义务申请建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