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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的探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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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的探讨.doc

上传人:sssmppp 2020/3/4 文件大小:46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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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的探讨.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亮剑“抢建”、遁形“躲猫猫”—浅谈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对在建违法建设查处的探讨一直以来,如何加大对在建违法建设的整治力度始终是困扰各地城管执法部门的难点问题。受经济利益的驱动,城管部门在执法过程中发现部分违法建设人对执法人员的制止、劝告置若罔闻,出现了“人在停建,人走又建”和“白天停建,晚上抢建”的跟执法人员玩“躲猫猫”现象。由于城管执法的强制手段有限、方式单一,只有对违法建筑物的处理权,没有对违法建设当事人的行政强制权,查控违法建设只能采取暂扣违法工具、查封施工现场、责令停工或自拆。当违法建设当事人拒不执行停工或者拆除时,城管执法部门只能组织力量对违法建筑物实施强拆,执法成本较大。笔者认为,对于敢于顶风“抢建”的行为应勇于亮剑,严控违法建设。但是,由于目前我国法律对行政强制拆除缺乏明确规定,造成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在组织强制拆除时程序比较混乱,对有关问题也存在很大争议。本文拟就城管执法部门能否运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第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在查处在建违法建设时,采取行政强制措施方面探析,与同仁探讨。一、当前在查处在建违法建设时所面临的难题为了有效遏制违法建设,2008年开始施行的《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这一规定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授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责成有关部门对违法建设行为采取查封现场、强制拆除等行政强制措施。但是对违法建设的查处,城管部门通常依照《城乡规划法》进行行政处罚并作出限期拆除的决定,逾期当事人不拆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一般是城管执法部门)对违法建筑采取强制拆除措施。城管部门如果再按照2012年1月1日起能行的《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强制执行,至少还需要三个多月的时间,才能对违法建筑进行强制拆除,这样操作将直接影响行政效率,查处时间拖得过长,对最终的强制拆除工作将带来较大的阻力,当事人和城管执法部门都要付出更大的代价。运用行政强制措施对在建违法行为进行迅速查处目前,在城管执法理论和实践中,行政执法人员对“强制拆除违法建设”的性质认识不统一。有的认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行政处罚决定,有的认为,“强制拆除违法建设”属于行政强制措施。据城市管理领域的权威,扬州大学王毅教授的解释:城管行政执法机关自行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行为,既是行政强制执行,又是行政处罚的具体行政行为。笔者认为,对在建违法建设采取强制拆除、查封施工现场等措施应当属于行政强制中的行政强制措施。在违法建筑未完全形成或违法建设行为正在实施中时,强制拆除措施应属于《行政强制法》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一种而不是一种行政强制执行方式,因为《行政强制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而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当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履行行政机关依法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中规定的义务时,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其履行义务或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