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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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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doc

上传人:业精于勤 2020/3/5 文件大小:24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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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供电营业规则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供电营业规则}第106条的规定,制定本补充规定。第二条本补充规定适用于东北电网供电营业区内的所有电能供应者、购买者,使用者。第三条各供电企业依照{供电营业规则}及本补充规定开展供电营业业务。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四条根据国家标准GBl56—93规定,东北电网提供的供电电压为:低压:220/380伏。高压:10、66(110),220千伏。供电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和频率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措施解决。第五条供电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供电方式时,必须依据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规划,当地当时的供电条件和用户需求。其技术经济比较应形成书面材料备案。第六条对采用低压220伏供电方式。其用电设备有可能对供电电能质量产生影响,且未采取有效技术措施消除时,应改为其它方式供电。第七条对于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用户设备容量在2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下者能够低压方式供电。对用电可靠性要求较高但用电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的用户(如通讯广播,电视台、计算中心、机要用户和某些临时性用电的用户)也能够高压方式供电。第八条供电企业一般不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在供电网络未达到的地区,必须以发电厂直配方式供电时,应该报省级电网经营企业批准。第九条当中断供电将造***身伤亡、重大经济损失,重大政治影响及环境严重污染的国防、军工、通讯、交通枢纽、重要的工矿企业以及机关,医院等应有自备保安电源。用户申请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要求其提供负荷重要性证明。第十条对临时电源用户,供电企业发给临时用电证。临时电源用户应按临时用电证上标明的地点、时间,容量、性质用电。临时用电证应放置于临时用电现场,便于核查。第十一条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到期仍需用电的,应该提前3天到当地供电企业营业部门办理延期手续。对不办理延期手续的,供电企业于到期日通知用户终止临时用电。第十二条供电企业与趸购转售电单位应就供电方式、产:权划分、趸购容量、计量方式等签订供用电合同。趸购转售电单位需新装或增加趸购容量时,必须向当地供电企业提出申请,办理手续。趸购转售单位新装、增加趸购容量的申请、审核,批准按一般用户原则管理。第十三条供电企业以转供电方式向用户供电时,应分别与转供单位、被转供单位签订合同。供电企业按委托内容多少向转供电单位支付委托转供费用。。供电企业应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用户自行转供的,应改由供电企业直接供电或委托转供电。第十四条用户不得擅自向户外引出电源。用户在现用电地址内部分或全部改变用电性质、用电类别、电力使用权等,必须到供电企业办理相应的手续。违反上款规定者,供电企业按《供电营业规则》第100条处理。第十五条新装或增容用户用电负荷的设计,施工,必须遵循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分开、生活区用电与生产用电分开的原则。供电企业在审图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退还用户并要求其修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中间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供电企业在用电工程竣工检查时发现用户未按本条规定办理时,应拒绝为其装表接电并书面通知用户限期整改。第十六条对没有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的现有用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