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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期考论文.doc

上传人:ttteee8 2020/3/5 文件大小:4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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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学期考论文.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行政法学期考论文一一关于“学校没收学生物品”问题的法学思考“学校没收学生物品”的事件成了近期的社会热点,也引发了社会范围的激烈讨论,学校、教育主管部门、学生及学生家长、普通热心民众和新闻媒体都积极参与其中,各种出于不同立场的思想交锋。其中有很多法律问题值得思考,如:学校没收学生物品是否对学生构成某种侵权?学校实际依据什么去实施它的没收行为?它的这种行为是否违法?学生合法利益在受侵害时应采取何种救济?本文将对“学校没收学生物品”行为的法律意义进行初步分析。在西师附中贴吧里和网友讨论时,有人把学校没收学生物品当做一种行政处罚行为,而在讨论学校做出没收行为时是否合法的问题时又以“学校不具有做出行政处罚的能力”,换句话问:学校在没收学生私人物品时是否具备行政主体资格?学校作为事业单位仅在处分学籍和颁发学位、毕业证书等情况时才具有行政主体地位,而在没收学生私人物品时显然不是作为行政主体的,因而学校该行为不应以“行政处罚论:那么学校到底有没有没收学生私人物品的“权力”呢?学校这样做到底合不合法?我认为这个问题必须分类讨论,必须把从小学一年级到初中三年级的义务教育同高中一年级及以上的教育区分开来,因为两者教育性质存在性质的不同,前者义务教育属于国民教育属于一种强迫教育。当学生以普通公民身份免费并被强制接受义务教育时,他们大部分情况下还是未成年人,因此在学校这个场所里学校负有严格指导、严格教育、严格管理的当然责任,此时学校必然应该具有更强大的强制力去约束这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行为。反过来,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学生也必然应该接受学校的严格约束,这种严格约束是应该包括在不对学生造成不法侵害的前提下的违规违纪物品的没收行为的。顺理成章地,当学生在具备了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后再在学校接受教育时,学校即不应再对其进行义务教育时的那种强力的约束,因为学生已渐具备自我管理能力,学校不应再以“更有利于对学生进行教育和管理”为由再做出如没收学生私人物品的管理行为。此时,即便学生违反了校规校纪学校也不应再侵犯学生早已在义务教育时期让渡出的权利,因此,此时学校对于包括“没收学生私人物品”的行为就没有了合法性和合理性。换言之,义务教育阶段结束后学校的没收学生物品的行为便是在侵犯学生合法财产权。而在学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后寻求救济时却不应该再划分阶段,学生可以向上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学校的侵权行为或者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提出要求学校退还没收物品以及对具体损害进行赔偿和道歉等请求,而上级依法应接受学生投诉的主管部门有责任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处理。具体可依据《教育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但是事实上,人们在讨论这些问题时并不是仅仅针对法律条文的,往往还会引进道德思考。一方面有人认为学校严重违反了某些法律而应该得到最严厉制裁;另一方面,有人指责法律条文不能涉及“保证学生基本权利”的方方面面,从实际生活出发应该引入更世俗化的思考和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于是便有了人们对学校、老师以及学生和学生家长的道德考量。道德问题虽不属于显而易见的法范畴,但是道德往往对常规法律产生重大影响,也是法律的非正式渊源。因此对于“学校没收学生私人物品”的事件不可能彻底排除和,拒绝”道德的干预。有非常多情节不能完全依靠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