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招投标管理规定补充工作意见为进一步严格规范招标投标活动,从源头上遏制工程建设领域中的腐败行为,现就《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管理的若干规定》执行中的一些具体问题提出以下补充意见:一、严格招投标审批程序。1、管委会所属部门或国有企业实施的应该招标的项目,要求采用除“公开招标”形式外的招标方法,必须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严禁“先实施,后报批”现象。2、村级集体经济要求自行实施的建设项目,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审批,预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的经招标办审核,报招投标领导小组审批。二、加强对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业主掌握金、材料(或设备)暂定价的管理。1、附属工程(或配套设施)原则上要与主体工程一起招标。确实不能一起招标的,实施前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2、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业主掌握金。确需设立的,动用业主掌握金的建设项目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标。3、严格控制招标文件中设立材料(或设备)的暂定价。确需设立的材料(或设备)必须由建设单位提供,采购时按有关规定进行招投标。三、智能化系统的采购、安装项目设计单位与投标人必须分离,有条件的可实行设计与采购安装一起招标。既有工程设计资质又具有建设工程投标资格的单位,要求参与由该单位设计的项目的投标,必须经管委会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四、加强对招标代理单位的管理。1、发现招标代理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在六横的招标代理资格,并提请有关主管部门作出相应处理:(1)与投标人串通损害招标人的利益的;(2)泄露与工程招标活动有关需保密情况和资料的。2、实行招标代理机构的服务质量考评。由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制定具体的考评办法。五、加强招投标过程中的保密工作。招标人、招标代理人、招投标工作人员、监督人员都不得泄露投标单位数量、投标单位名称、预算标底、专家名单等资料,如有发现并经查实,要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六、由财政资金、国有资金投入建设的项目工程决算,必须送区审计局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审核。七、加强工程款拨付前的审核。财务人员在支付工程款前,除了按财务规定审核票据和审批手续外,还必须审核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工程量增加审批表、结算审核书等相关资料。对一些不符合手续或违反招投标规定的工程账目应拒绝入账,如有发现将追究有关财会人员责任。八、加强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