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目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铁路线路 6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 6第二节铁路线路长度 8第三节栅栏、绿化、道口 10第四节重载铁路、客运专线 12第五节统计报表 13第三章钢轨、无缝线路、无砟轨道及道岔 29第一节钢轨 29第二节无缝线路 29第三节无砟轨道 29第四节道岔 30第五节统计报表 30第四章桥梁、隧道及明洞 33第一节桥梁 33第二节隧道及明洞 34第三节统计报表 35第五章通信信号设备 42第一节通信设备 42第二节信号设备 45第三节统计报表 47第六章供电设备 52第一节牵引供电设备 52第二节电力贯穿线 53第三节统计报表 53第七章机车 56第一节配属机车 56第二节统计报表 57第八章客车 63第一节一般客车 63第二节动车组客车 64第三节统计报表 65第九章货车 76第一节有关规定 76第二节统计报表 77第十章运输部门要紧站段 80第一节运输站段 80第二节统计报表 80第十一章车站客、货运要紧设施设备 84第一节车站客运要紧设施设备 84第二节车站货运要紧设施设备 86第三节统计报表 88第十二章铁路轮渡 96第一节渡船、港区 96第二节统计报表 96第十三章装卸机械 99第一节装卸机械 99第二节统计报表 99第十四章大型养路机械 101第一节大型养路机械 101第二节统计报表 101第十五章信息技术设备 104第一节信息技术设备 104第二节统计报表 104第十六章统计资料治理 106第十七章附则 107第一章总则第1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是铁路统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铁路运输设备治理和能力利用的基础。为准确、全面反映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现状及进展变化情况,统一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范围、指标口径、指标含义、计算方法、报告制度和统计资料标准,确保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质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铁路行业统计治理规定》及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则。第2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差不多任务是:适应铁路运输设备治理及设备结构的进展变化,使用科学的统计方法和先进的统计手段,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收集、整理、分析、提供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资料,为铁路运输生产组织、企业经营治理和科学决策提供依据。第3条凡在全国(不含港、澳、台)铁路线路范围内及铁路运输企业所属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均按本规则办理。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须依据本规则规定提供和使用统计资料。第4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实行统一治理、分级负责制。铁道部统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铁路运输设备统计的规章制定、业务指导、工作协调、监督检查和质量考核。各铁路运输企业负责本单位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按本规则要求编制、上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提供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统计咨询和统计业务培训,实行统计监督。受铁道部托付,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下称铁路局)统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监督管内合资、地点及其他铁路运输企业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第5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范围包括:铁路线路、桥梁、隧道、机车、客车、动车组、货车,通信、信号、供电、信息技术设备,运输部门要紧站段、车站客货运设施设备、铁路渡轮、装卸机械、大型养路机械等。第6条各铁路运输企业要加强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工作的领导,维护法律法规给予统计人员的职权,支持统计人员严格依照《统计法》及本规则进行运输设备统计,不得提供不真实、不完整的统计资料,不得拒报、迟报。铁路运输设备统计调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运输设备统计治理制度,保障运输设备统计工作所需的机构、人员、设备和其他条件。第7条铁路运输设备统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统计业务水平和计算机应用能力,加强统计法规、运输设备专业知识和统计业务的学习,全面、准确掌握本规则内容。第8条差不多规定一、凡产权属于本单位的要紧运输设备,包括使用、未使用(含备用、封存、出租)的设备,由产权所属单位统计。二、凡新建交付的铁路运输设备,均按验收交接之日起统计。三、合资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所在铁路局统计主管部门代为传输上报,铁路局负责指导、督促管内合资铁路开展运输设备统计工作,审查、核实并上报数据;地点铁路运输设备统计报表由中国地点铁路协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其他铁路单位由运输企业组织完成并报铁道部。第9条运输设备统计时点为报告期末24点。各种报表通过网络传输上报。第二章铁路线路第一节铁路线路分类第10条铁路线路按等级要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第11条铁路线路按轨距分为准轨(轨距为1435毫米)、宽轨(轨距为1520毫米)、窄轨(轨距为1000毫米)、套轨(宽轨+准轨或窄轨+准轨组成的具有两种轨距的线路)。在统计宽轨、准轨、窄轨时不含套轨。第12条铁路线路按用途分为正线、站线、段管线、岔线、特不用途线。一、正线是指连接车站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Ⅰ线:单线线路全部列为第Ⅰ线,双线线路或双线地段,以列车运行方向的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