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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文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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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文条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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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水文条例.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河南省水文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与法律依据)为了加强水文管理,促进水文工作更好地为开发利用水资源、防治水旱灾害、保护环境提供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水文工作内容与适用范围)本条例所称水文工作,是指对大气降水、地表水、土壤水、地下水等水体动态和水环境进行监测、评价、预测、科学研究的水事活动。第三条(适用范围)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水文工作,应当遵守本条例。国家管理的水文工作除外。第四条(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水文工作。其所属的省水文机构具体负责水文行业的管理工作。省水文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负责实施国家和全省有关水文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负责实施全省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二)承担全省防汛抗旱水文信息的采集传输处理,发布水情预报和地下水动态信息;(三)负责全省水文监测站网的规划、建设及业务管理;(四)负责全省的水资源调查评价、水文分析计算、水文技术鉴定以及水量、水质监测工作;(五)法律、法规和省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省辖市行政区域内的水文工作,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派驻到省辖市的水文机构或者委托其他水文机构负责管理。第五条(队伍建设和奖励制度)省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水文队伍建设,支持艰苦地区水文测站的建设和运行。对在水文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第二章水文规划与建设第六条(水文规划的编制原则和要求)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编制全省的水文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七条(水文规划的内容和审批)省水文机构应当根据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编制水文专业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水文专业规划应当与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第八条(水文规划的实施)全省的水文规划和水文专业规划经批准后,由省水文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第九条(水文测站建设)全省水文站网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和全省的水文规划组织建设,省水文机构实施管理。第十条(水文测站管理)国家重要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他水文测站的设立、迁移、改级、裁撤,由省水文机构报省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一条(水文测站设置)大型水库、重点中型水库和重要水利枢纽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站,并纳入全省水文站网管理。其他水库、水利枢纽的工程管理单位应当设立水文测报设施。水利工程管理单位自建的水文测报系统,应当向有指挥调度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和水文机构报送水文信息。第十二条(专用水文测站管理)因专门业务需要设立专用水文测站的,应当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专用水文测站由设立单位或者其委托的水文机构建设和管理。需要在国家基本水文测站增加专用监测项目的,由使用资料单位提出要求,水文机构组织实施和管理。专用水文测站和基本水文测站不得重复建设。第三章水文情报预报和监测第十三条(水文预报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实行向社会统一发布制度。水文情报预报由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经授权的水文机构负责向社会统一发布。其他任何单位和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