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新规《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出台链接市律协六届六次会长办公会重点就落实《重庆律师行业第二个发展规划纲要(-)》,以制定规则促进规范发展进行了讨论研究;首次提出将对律师费收取方式和标准等方面内容进行规范。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第五次工作会议确定了制定《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的工作步骤和人员分工。市律协规划规则委员会第一次工作会议对《重庆市律师费收取方式及标准规定》规则进行了内部研究讨论。市律协第六届八次会长办公会讨论并修改了《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审议稿)》。市律协第六届十次会长办公会研究《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市律协第六届十一次会长办公会借鉴外省市律协的先进做法,进一步完善《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收费行业指导标准(讨论稿)》。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经过西部律师网,面向全市律师征集关于《重庆市律师法律服务行业指导标准(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市律协第六届七次理事会(扩大)会议审议、表决经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审议稿)》。以下为规定全文。重庆市律师服务收费指导标准(9月11日重庆市律师协会第六届理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经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及律师的合法权益,促进律师事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放开部分服务价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755号)和《重庆市律师行业规则制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二条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律师服务收费,由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司法行政部门制定。第三条以下律师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的自诉人、被害人的代理人的案件;(二)公民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请求发放抚恤金、救济金,请求基于社会保险待遇或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代理人,以及涉及安全事故、环境污染、征地拆迁赔偿(补偿)等公共利益的群体性诉讼案件;(三)公民请求国家赔偿案件。第四条除实行政府指导价外的律师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本标准要求,考虑经营成本、资信水平、法律事务难易程度、律师执业经验,以及律师可能承担的工作量、风险和责任等因素制定本所的收费指南(或办法),并根据收费指南与委托人平等协商、合理确定律师服务费(律师费)。第三章收费方式第五条律师费采取固定收费、部分风险收费(部分固定收费加风险收费)、全风险收费(无固定收费的完全风险收费)或计时收费方式。第六条固定收费的,律师费能够单独或综合使用按件计费和按标的额比例计费。按件计费适用于不涉及财产关系,或涉及财产关系但无需根据标的额收费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计费适用于涉及财产关系的律师服务,按标的额比例分段累进计算应收律师费。第七条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律师服务,除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外,原则上都能够采取部分风险收费或全风险收费方式。风险收费是指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的结果符合双方约定的付费条件时,委托人按约定结算付清律师费及相关费用。具体付费条件,根据实现代理或办理法律事务目标的难易、律师工作内容的多少等情况,由委托人与律师事务所协商确定。代理涉及财产关系的诉讼或仲裁案件的,风险收费的比例一般情况下不应低于争议标的额的5%,不得高于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