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维普资讯罪初探骗用贷款罪初探戴有举摘要《刑法修正集六第条将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骗用贷教行为规定为犯罪,该条款被设计成具有堵截犯罪构成之功能,以进一步全面和充分保护法益;作为诈骗犯罪类型的变种,其也具有诈骗罪最本质的东西,只是需要修正而巳,以区别于其他犯罪;对于多人参与这种新型犯罪的共同犯罪问题,应当区分不同情况,依据刑法规定和刑法理论作出妥当的认定和处理。关键伽骗用贷款罪基本构造罪数共犯年月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六》第条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年以上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本条规定了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骗用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罪”。以下仅对骗用贷款罪①在司法适用中可能涉及的一些理论问题以及其与贷款诈骗罪的关系作一探讨。一、。根据构成要件的具体规定可以将骗用贷款罪分为结果犯的骗用贷款罪和情节犯的骗用贷款罪。前者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到期不能归还,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后者是指行为人采取欺骗手段取得贷款,虽然没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但具有手段恶劣、多次欺骗、内外勾结多人参与欺骗等严重情节的情形。其一,这里的“损失”应该理解为财产这一有形损失,具体来说就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没有安全收回贷款及利息,使金融资产受到现实的损害,而不应包括使银行信誉贬低或信用受损等无形、难以计量的损害。其二,在这种分类下,情节犯的“情节”,就不应再包含财产损失,只能是除了造成贷款无法收回这一财产损害之外的其他在手段、行为方式及后果等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反映行为人主观恶性和行为社会危害性的严重情节。其三,这种分类在立法基本价值的取向上有所不同:前者要求给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才能成立犯罪,反映了结果无价值的立法理念;后者并不要求造成财产损失,只要具有严重情节就可以构成犯罪,更加侧重于行为无价值的立场。由于情节犯的骗用贷款罪没有造成银行重大损失,其对法益的损害只能是无形的损害。而无形的损害无法计量,难以估算,缺乏客观标准,因人而异,不好掌握。因此,认定①在有权机关未为刑击修正案六第条规定的有关贷款犯罪的罪状确定罪名前。为叙连方便,本文暂用该罪名。··维普资讯法杂志年第期情节犯的骗用贷款罪,仍然必须坚持从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对法益是否造成破坏或者威胁进行具体判断,只有当情节严重的行为对金融贷款秩序和安全形成了具体的损害或危险时,才能予以认定。不能仅凭行为人实施了欺骗行为,而不问行为的方式、性质、样态、欺骗的程度等,就主观随意判断无形损害、后果,把该罪视同抽象的危险犯,扩大打击面。.骗用贷款罪设置的功能。骗用贷款罪与贷款诈骗罪虽然同置于刑法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下,但贷款诈骗罪是规定在第五节的金融诈骗罪中,而骗用贷款罪则是规定在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中,作为刑法第条之一。因此二者的分界又是比较清楚的: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