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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名义所有权人.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3/10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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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名义所有权人.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房屋名义所有权人——房屋名义所有权人能否对抗房屋实际所有权人的效力,经典案例,看完秒懂【当事人及案由】委托人(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相对人(被告):胡某某相对人(第三人):任某某相对人(第三人,追加):李某某案由:房产确权纠纷承办人:贾峻峰、韩建龙【案情简介】2000年,山东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与原告某某银行某某支行(以下简称某银行甲支行)签订《人民币资金借款合同》。合同生效后,某银行甲支行严格履行了合同放贷义务。借款到期后,乙公司由于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向原告某银行甲支行申请以资抵债,以其位于市中区济大路36号院25号楼东单元302室房产及地下室抵偿借款合同项下本金90万元。由于原告的以资抵债审批程序较为复杂,为最大限度减少贷款损失,原告某银行甲支行与乙公司及第三人任某某经过协商,通过名义上的房屋买卖形式(第三人任某某没有支付任何房款),暂时将房产过户至第三人任某某(当时第三人任某某系原告职工)名下,待原告完成审批程序后,办理以资抵债手续。2002年底,由于第三人任某某工作调动,第三人任某某及被告胡某某按照原告某银行甲支行的要求,以名义上的房屋买卖形式,将市中区济大路36号院25号楼东单元302室房产及地下室临时过户至被告胡某某的名下,并办理济房权证中字第073625号房屋所有权证,被告胡某某没有支付过任何房款,所有过户费用由原告某银行甲支行缴纳,被告胡某某仅属名义上房屋所有权人。2003年1月27日,以资抵债审批程序完毕后,原告某银行甲支行与乙公司签订《以资抵债协议书》,协议约定,乙公司以其位于市中区济大路36号院25号楼东单元302室房产及地下室抵偿其在原告借款合同项下的本金90万元。2005年,第三人李某某于2005年在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被告胡某某提起诉讼,该院于2005年5月12日作出(2005)泰民一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胡某某向李某某偿还本金1680000元,偿付利息335832元。该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李某某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3月29日查封了胡某某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6号院25号楼东单元302室的房产,即本案争议的房产。房产查封后,原告某银行甲支行、被告胡某某向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第三人任某某亦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交了证明,证实上述房产的来源情况及由其过户至胡某某名下时双方并未发生交付房款的行为,山东省泰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公开开庭听证,认为胡某某经买卖取得房产,产权证转移手续合法,裁定驳回了某银行甲支行的异议。由此,原告某银行甲支行起诉至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案件审理情况】委托人某银行甲支行作为原告诉求,确认济房权证中字第073625号房屋所有权证名下的房产归原告所有。被告胡某某未答辩。在法院向被告胡某某送达应诉材料时,向其做了一份调查笔录,胡某某证实了以资抵债以及房屋自第三人任某某手中过户至其名下的事实。第三人任某某陈述,因乙公司经营不善无力偿还借款,故将其名下的位于济南市市中区济大路36号院25号楼东单元302室的房产以资抵债。根据某银行甲支行的工作安排,其以资抵债审批程序相当漫长,为防止变故,某银行甲支行将上诉房产暂时过户至本人名下。2002年年底,因本人工作调动,某银行甲支行决定将该房产转登记到被告胡某某名下,全部过户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