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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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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docx

上传人:非学无以广才 2020/3/10 文件大小:1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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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发布单位】81001【发布文号】【发布日期】1994-02-22【生效日期】1994-02-22【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江苏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1987年6月26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经过1989年6月30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正1994年2月22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第二次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的规定,结合本省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陆地、水域、滩涂等一切土地。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执行十分珍惜和合理利用土地的方针,全面规划,加强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制止乱占耕地和滥用土地的行为。第四条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土地,依法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劳动群众集体所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国家根据需要,能够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实行征用,被征地单位和承包经营土地的个人,应当服从国家需要,不碍阻挠。国有土地和集体所的土地使用权能够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国有土地有偿使用的具体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五条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土地管理部门,是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城乡土地的国家行政机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土地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主管土地调查、登记、统计,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管理土地征用、划拨和权属变更的审查报批、公证;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利用保护依法进行检查和监督,查处违法占地案件,会同有关部门解决土地纠纷,做好协调工作;调查研究,解决土地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管理工作,乡(镇)应在行政编制人员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管理工作、村设兼职土地管理员。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应根据土地统一管理的要求、做好土地的规划、管理、使用和保护工作。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接受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的管理。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第六条第六条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集体所有。第七条第七条国有土地和集体所有土地,能够依法确定给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规定的用途管好用好所使用的土地。国家建设依法征用的集体所有土地,属国家所有,用地单位只有使用权。第八条第八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全民所有制单位、集体所有制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依法需要改变土地所有权、使用权或者因买卖房屋、转让、调拨土地上的附着物而涉及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必须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办理土地权属变更登记手续,更换证书。第九条第九条土地的所有权、使用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第十条第十条使用国有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管理部门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收回用地单位或个人的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使用证书:一、用地单位已经撤销或搬迁的;二、未经原批准机关同意,连续两年未使用的;三、不按批准用途使用的;四、公路、铁路、机场、矿场等经核准报废的。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请当地人民政府处理。跨行政区域的土地争议,由争议各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解决不了的,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能够在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现状,不得破坏土地上的青苗、林木和附着物。第三章土地的利用和保护第十二条第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应会同统计及有关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进行调查统计,建立健全地籍管理制度。使用国有土地、集体所有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申报。调查统计的数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更改。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土地资源情况和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有关部门编制土地总体规划和确定年度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的控制指标,报经上级人民政府审查批准后执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应当协调。在城市规划区内,新的工业建设项目和其它建设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城市规划选址定点。城市蔬菜基地,应安排在郊区、远郊区。经规划确定的城市蔬菜基地应保持稳定,不得占用或征用。确因特殊情况必须占用、征用的,除按审批权限报批外,并按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缴纳新蔬菜基地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