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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行医罪.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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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非法行医罪.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3/10 文件大小:2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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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析非法行医罪内容提要:非法行医罪是我国刑法修订后新增加的一个罪名。但是~现行《刑法》的规定比较模糊~如非法行医行为的具体界定、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标准、情节严重的情形等~导致在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加上刑法理论界对本罪的研究尚欠深入细致~既没有达成一致标准~也没有相关的司法解释~因此~新《刑法》的实施在实践中出现了不少问题。本文结合现行的法律、法规~拟从理论的角度~对医生执业资格的含义、非法行医罪的主体范围、主观特征、情节严重的范围、疑难问题及立法完善等方面予以探析。关键词:非法行医概念探析建议一、非法行医罪的概念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主要是指非法行医时间长,因非法行医被取缔后又非法行医的;延误病人及时治疗的;没有基本的医疗知识而冒充医生为他人进行诊疗;其医疗条件严重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医疗机构基本标准的;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非法行医不听有关部门劝阻的,伪造、涂改《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进行非法行医的;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医疗技术规范,在医疗过程中对就医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使用非医疗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自定收费标准,乱开药方,牟取的非法利益数额较大的;向病人出售少量假冒伪劣药品,违法规定超计量贩卖国家明令控制的***品、医疗用毒性药品、精神药品和放射性药品的;使用未经批准使用的药品、消毒药剂和医疗器械的;在医疗工作中作风恶劣,不负责任,发生医疗事故的;非法行医使多人身体受到损害,影响恶劣的;因非法行医造成就诊人身体健康受到严重损害,甚至致人身体严重残疾或者死亡的等等。关于非法行医罪的主体问题目前有两种不同看法,一种认为本罪是特殊主体犯罪,另一种认为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但有一点是明确的,只能是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才能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既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1)不具备医疗技术、医疗知识的普通自然人;(2)具备医疗技术,但尚未取得合法行医资格的人;(3)具备行医资格,却不具备从事特点医疗业务的人。这部分人主要有:(1)刑法及相关行政法规颁布之前领有执照后未验证的开业医生;(2)过去被精简下来的,以及过去因故被开除或刑满释放,现在闲在社会上的医务人员;(3)这些年社会上出现的一些自称祖传中医或专治某些疾病的人,以及部分业余医药爱好者;(4)近年来退休的医生。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医疗机构以及医务从业人员的管理秩序,及公民的生命和健康权利。犯非法行医罪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犯罪,及明知自己没有取得医生执业资格而从事医生职业。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行医,即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从事诊断、诊疗、医务护理等医务工作,属于一种职业犯和营业犯。通常以作为的方式实施,同时还需具备严重的情节。法行医行为人的行为表现主要有:1、自己挂牌诊疗或在药店坐堂,2、挂靠于某些组织机构开业行医,3、在集市街道上摆摊看病、流动行医。二、非法行医罪疑难问题探析(一)单位可否成为非法行医犯罪的主体关于单位犯罪的问题经过长期的争论,修订后的刑法终以法律的形式给予了确认,并且在刑法第六章第五节危害公共卫生罪中得到充分体现。单位可否作为非法行医的犯罪主体呢,现实生活中有这样一个案例,某集体企业创建于1960年,创建时为了方便本单位职工看病,设立了医务室。到1998年初,企业因经营管理不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