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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采矿罪.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3/10 文件大小:23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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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非法采矿罪.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浅论非法采矿罪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规定,所谓非法采矿罪,是指违反矿产资源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的,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理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开采的,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料,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的行为,由此可见,本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矿产资源保护制度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非法采矿行为侵害的我国刑法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所以非法采矿罪的客体是矿产资源保护制度。矿产资源保护制度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和矿业生产的管理制度以及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根据我国《宪法》和《矿产资源管理法》的规定,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国家保障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用任何手段破坏矿产资源。但是国家可在不改变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性质的前提下,按照所有权和采矿权适当分出的原则,将矿产资源的开采权依法授予特定的组织或个人,并有权对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采矿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因而,所谓国家对矿产资源的管理制度,主要是指国家依法对采矿单位或者个人所制订的一系列行政管理制度的总称。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开发实行严格的管理,禁止无证开采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做为非法采矿罪的犯罪客体它是一种社会关系,而且是我国刑法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矿产资源保护制度只所以成为本罪的行为侵害,这种制度还不能说它就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和犯罪行为紧密相联的,没有犯罪行为就谈不到犯罪客体,只有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被犯罪行为侵害时才能成为犯罪客体。非法采矿罪的客体不是我国的矿产资源,非法采矿的客体矿产资源保护制度的这种社会关系,矿产资源是非法采矿所指向的对象,是该罪的犯罪对象。二、本罪的犯罪主体是从事非法采矿的自然人和法人犯罪的主体是指实施了犯罪行为,依法应当对自己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和单位。非法采矿是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或擅自进入刑法规定的四种矿区,经责令停止开采法拒不停止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和严重破坏的行为。《矿产资源法》第十七条规定,国家对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实行有储划的开采,未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采。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进入他人依法设立的国有矿山企业和其他矿山企业矿区范围内采矿。从这两条规定来看,禁止进入刑法规定的四种矿区的单位和个人,所以说,非法采矿罪的主体是自然人和单位。非法采矿罪的自然人主体是指达到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的自然人。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造成或危害结果不负刑事责任,所以说,非法采矿罪也不例外,也只有达到16岁的责任年龄,具有责任能力的人只要求取消采矿许可证不停开采,擅自进入四咱矿区,经责令停止后拒不开采,造成矿产资源破坏或严重破坏成为该罪的主体。作为非法采矿罪主体的单位是牟取本单位的非法权利益,由单位负责人或者经单位集体讨论决定,实施了非法采矿行为的单位,刑法第三十条规定了单位的范围和单位负刑事责任的范围,单位只有刑法规定构成犯罪才负刑事责任,同时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