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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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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行医罪的认定.doc

上传人:iris028 2020/3/11 文件大小:18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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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非法行医罪的认定当前~一些黑诊所和假医游医屡禁不止~无证行医现象在一些地方尤其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仍然大量存在~并向城市社区蔓延,有的医疗机构受经济利益驱动~聘请非卫生技术人员行医~出租、承包科室~这类非法行医行为对广大患者具有更大的欺骗性,“地下性病诊所”和一些未经审批擅自从事性病诊疗等非法活动猖獗。非法行医现象扰乱了医疗服务市场秩序和社会治安~严重危害着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公安机关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坚决遏制非法行医的发展蔓延势头。过去~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依据~在打击非法行医司法实践中对非法行医罪的主体和罪与非罪的标准等问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广大民警在执法过程中感到无据可依。2008年5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使这一问题得到较好解决。为便于民警正确理解和把握~准确认定非法行医罪~现就该罪认识上存在的分歧~结合司法解释进行分析解读。一、关于“非法行医”中“行医”行为的认定问题何谓“行医”,行医就是指从事执业医生所从事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执业医生都是具有医药卫生专业知识、掌握疾病诊断、治疗技能的专业人员~医生所从事的业务是凭借专业知识与技能而进行的或者以其为基础~这就决定“行医”是医生凭借其医药卫生知识与技能而实施的专门性医疗行为。但医疗行为可能是一次性的也可能是反复实施的业务行为。非法行医罪中的“行医”应当是指后一意思即以医疗为业的医疗行为。这里的“医疗为业”并不要求行为已实施了多次~也不是专指以此为惟一职业。以继续反复实施的意思实行医疗行为~其第一次治疗就足以成立“行医”,同样~行为人有正当职业~将医生业务作为兼职、副业也不影响“行医”的成立。反之则不属于“非法行医”中的“行医”行为。例如:出于“帮忙”的目的偶尔为同乡接生造成被接生人死亡的~不符合“非法行医”主观上所需的特征~不能将其视为一种“行医行为”。如果被告人对于被害人的死亡主观上存在过失~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下列行为因不具有“行医”性质~也不是非法行医罪所要求的“行医”:,,,以求神问卦、赶鬼驱邪的迷信方法对他人的疾病进行所谓“治疗”。,,,以推销药品为目的采用简单电子仪器对他人作笼统性“体检”。二、关于对“非法行医”主体资格的认定问题刑法将非法行医罪的主体界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对于“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是何含义~理论界原来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这里的“医生执业资格”是指没有《执业医师法》中所称的执业医师资格~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医师资格而无执业证书的~有的认为是指有执业证书但是未经工商批准擅自从事医生职业活动的。对此《解释》第一条进行了明确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开办医疗机构的,(三)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四)未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从事乡村医疗活动的,(五)家庭接生员实施家庭接生以外的医疗行为的。第一种情形是“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了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即视为取得医师资格。对取得医师资格但尚未进行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的人从事诊疗活动~可以进行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