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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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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fy3986758 2016/2/28 文件大小:0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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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鄂尔多斯市煤矿转让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煤矿产权转让行为过程中的税收管理,进一步规范煤炭行业的税收征管秩序,有效堵塞税收征管漏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等税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纳税人以各种形式转让煤矿均应依法、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扣缴义务人应当依法、按期、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扣缴。第三条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转让煤矿行为根据不同情形采取查实征收和核定征收方式征税。一、对纳税人能够如实提供转让煤矿有关情况及相关资料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查实征收方式征税。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能够提供取得煤矿产权时的完税凭证的,税务机关可确认其相关成本、费用。二、对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采取核定征收方式征税:(一)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可以不设置帐簿的(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设置帐簿但未设置的;(三)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四)虽设置帐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帐的;(五)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六)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三、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如下:(一)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转让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其申报情况属实的,以申报转让额为计税依据。(二)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自行申报转让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认为其申报转让额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煤炭可采储量和当地政府部门确定的最低吨煤转让价确定转让额作为计税依据。最低转让价=可采储量×最低吨煤转让价(三)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对税务部门确定的计税依据有疑议的,由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价格进行评估,评估费用由当地政府负担。一经评估,以评估价作为计税依据,原最低转让价自行废止。四、纳税人转让煤矿应纳税额的计算:(一)对采取查实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二)对采取核定征收的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主管税务机关根据转让形式的不同,分别计算征收有关税、费、附加及基金。(1)以销售不动产方式转让煤矿的,按照规定税率征收相关税、费、附加及基金。%(纳税人为企业、单位的征收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为个人的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