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公务员登记实施方案              大连市为做好公务员登记工作,确保公务员法的顺利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和《公务员登记实施办法》,及《辽宁省公务员登记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一、登记工作原则公务员登记工作,要按照依法办事、从严掌握,自上而下、先易后难,实事求事、稳慎处理,层层把关、逐级负责的总体要求,认真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坚持从实际出发,严格标准条件,严肃工作纪律,分步实施,平稳推进,确保公务员队伍的稳定和机关工作的连续性,实现科学、统一、规范的管理。二、登记的对象和条件(一)下列人员予以登记 1、按照《大连市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规定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中,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担负工资福利且在编在职的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 2、具备公务员法第十一条规定的条件; 3、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印发的《大连市公务员登记中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规定的登记人员。(二)下列人员暂缓登记 1、试用期内的新录用公务员暂缓登记,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予以登记; 2、纪检、监察机关或者司法机关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人员暂缓登记,结案后符合登记条件的予以登记; (三)下列人员不予以登记 1、1997年公务员制度入轨以来,违反《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和中央及省、市有关部规定进入机关的人员; 2、1997年公务员制度入轨以来,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有关规定担任法官、检察官以及违反国家有关选拔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的司法行政人员和书记员的规定进入机的人员; 3、被判处有期徒刑并宣告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或者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员。三、登记工作的程序和管理权限(一)登记工作的程序 1、所在机关进行资格审查,领导班子集体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报审核机关; 2、审核机关签署意见,报审批机关; 3、审批机关签署意见,需要备案的报备案机关。(二)登记工作的管理权限 1、区委组织部门和人事局作为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公务员登记的审核、审批、备案工作,领导成员的公务员登记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2、区市县级以下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区市县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报省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3、市直机关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所在机关党委(党组)审核,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4、市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公务员登记,由所在机关确定登记对象、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市级主管部门审核,经市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汇总后,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5、市及区市县委管理干部的登记,根据中发[XX]9号文件规定,参照中央管理干部公务员登记的做法,由党委组织部代同级党委审批。其中,市委管理干部的登记,由所在区市县委组织部或市直单位干部人事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党委(党组)在《公务员登记表》上填写“所在机关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委组织部审批;区市县委管理干部的登记,由所在机关干部人事部门填写《公务员登记表》,党委(党组)在《公务员登记表》上填写“所在机关意见”加盖公章后,由区市县委组织部在《公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