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巴塞尔协议Ⅲ》与《巴塞尔协议Ⅱ》、《巴塞尔协议Ⅰ》的比较1,提高资本充足率要求,增加资本质量和数量,%(对全部资本要求高达13%)。最低的普通股要求,即弥补资产损失的最终资本要求,比例从2%%。这一调整将分阶段实施到2015年1月1日结束。最低的一级资本(包括普通股和其他建立在更严格标准之上的合格金融工具)比例从4%上升至6%。建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即增加保守性资本缓冲要求,%。增加0—%的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重要性银行增加1%的资本要求。,即一级资本/总暴露>=3%,为弥补资本充足率要求下无法反映表内外总资产的扩张情况的不足,减少对资产通过加权系数转换后计算资本要求所带来的漏洞,推出了杠杆率,并逐步将其纳入第一支柱。此外,还引入流动杠杆比率和净稳定资金来源比率的要求,以降低银行系统的流动性风险,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对于少数股权、商誉、递延税资产、对金融机构普通股的非并表投资、债务工具和其他投资性资产的为实现收益、拨备额与预期亏损之差、固定收益养老金资产和负债等计入资本的要求有所改变。,降低监管资本套利的可能性。(顺周期效应)和系统性风险的挑战,例如资本保护缓冲和反周期资本缓冲,对系统性重要机构提出超额资本要求等。。提高“再资产证券化风险暴露”的资本要求、增加压力状态下的风险价值、提高交易业务的资本要求、提高场外衍生品交易(OTCderivatives)和证券融资业务(SFTs)R)的资本要求等。,降低银行体系的流动性风险。引入了流动性监管指标,包括流动性覆盖率和净稳定资产比率。同时,巴塞尔委员会提出了其他辅助监测工具,包括合同期限错配、融资集中度、可用的无变现障碍资产和与市场有关的监测工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