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关于发布《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2006-12-12
京教财〔2006〕35号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各区县教委、财政局、民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中等职业学校:
为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财教[2006]74号)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中等职业教育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已经市教委2006年第16次主任办公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〇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北京市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制度实施办法(试行)
为进一步完善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和制度,减轻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完善中等职业教育贫困家庭学生资助体系的若干意见》及《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京政发[2006]11号)制定本办法。
一、享受助学金的对象
享受助学金的对象包括在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含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就读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因突发事件(如遇重大自然灾害、家庭主要成员患重大疾病或遇意外使家庭丧失主要经济来源等情况)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
二、享受助学金学生资格认定所需材料
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供经民政部门确认的低保证明;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和孤儿需提供民政部门确认的相关证明;其他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需提供家长单位证明或其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出示的相关证明。
三、助学金的标准
助学金共分甲、乙两个等级及临时性困难补助:
(一)持有“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和享受社会优抚待遇的革命烈士子女、孤儿享受甲等助学金。即:免交学费(最高每学年免2200元),每人每年可获得生活、学习补助1000元。
(二)除享受甲等助学金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外,对其他家庭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各学校可根据其家庭实际困难程度设立乙等助学金,给予困难学生不同程度的补助。
(三)因突发事件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享受临时性困难补助。发生困难的当年可获得一次性困难补助3000元。
以上各等级补助不同时享受。
四、学校对享受助学金学生的资格认定和报批程序
(一)学生申请。由学生本人在每年9月15日前向学校有关部门提出本年度助学金书面申请,填写《北京市××××年中等职业学校助学金申请审批表》(一式三份),并提供资格认定所需的证明材料。其中,申请甲等助学金的城乡低保家庭学生需提交“北京市城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革命烈士子女、孤儿经所在街道(乡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