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挑战传统证据法随着人类社会逐渐步入网络时代,计算机技术高速发展,各种数据电文在现实生活中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它具有不同于现行民事证据制度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的特点,我国《民事诉讼法》尚未将其列为法定的证据类型之一,学术界对于它的法律性质、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方面也未形成统一的定论,它的出现对传统的证据法造成了很大的冲击。一、电子证据的概念和特点电子证据的概念目前国内尚无统一的定论,笔者认为,电子证据即计算机证据,是以数字的形式保存在计算机存储器或外部存储介质中,并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数据或信息。它是现代高科技发展的重要产物和先进成果,是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在诉讼证据上的体现,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和资料,能综合、连续地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它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七种法定证据相比,有如下的特点:(一)高科技性电子证据是以一定格式储存在电子计算机硬盘、软盘或CDROM等储存介质上的一段二进制代码,它的形成和还原都要借助电子计算机设备,它的产生、储存和传输,都必须以计算机技术、存储技术甚至网络技术为基础。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判断,往往也需要一定的科学技术和借助相关的科学设备来进行。(二)易被伪造、篡改和破坏电子证据的产生、存储和传递都依靠一定的科学技术和设备,计算机登记、处理、传输的资料信息均以电磁浓缩的形式储存,当有人为的因素的或技术的障碍介入时,电子证据极容易被篡改、伪造、破坏或毁灭,而电子证据的特性决定了其被伪造、篡改后不留痕迹,而且从技术上很难查清和判断。在日益普及的网络环境下,数据的通信传输又为操纵计算机提供了更便利的机会,而行为人往往具有各种便利条件,更易变更软件资料,随时可以毁灭证据。而且因为非故意的行为如计算机操作人员的差错、病毒、硬件冲突或供电系统、通信网络的故障等环境和技术方面的原因,都会危害电子数据的安全,影响数据的真实性。(三)复合性和外在表现形式的多样性由于多媒体技术的出现,信息在计算机屏幕上的表现形式是多样的,它输出到计算机的外部设备上与传统的证据极其类似,这都显示了它的复合性。电子信息通过显示器展现在阅读者面前的不再是单一的数据、文字、图像或声音,而是图、文、声并茂,甚至人机交互处理,这种以多媒体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几乎涵盖了所有传统证据类型,它使电子证据能够更直观、清晰地反映待证事实及其形成过程。此外,电子证据还具有无形性、易收集性、易保存性,传送和运输方便,可以反复重现和易于使用、审查、核实、便于操作等特性。二、电子证据的性质和法律地位(一)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我国《民事诉讼法》对电子证据的法律性质并未明确,也没有将其单列出来作为一种法定的证据类型。究竟电子证据应归入何类证据,这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从目前的争论看,主要有两种观点:1、认为应将电子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类,而且只需在今后的立法或司法解释中加以明确,电子证据即可作为证据被采纳,国内很多学者赞成这种观点。其理由主要是因为电子证据可显示为可读形式①,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都可以在计算机终端显示出它所储存的图形、数字、符号、形象等,故应把计算机存储信息视为视听资料。英国1984年刑事司法就是将计算机证据归入视听资料的。2、认为应把电子证据归入“书证”类。理由主要有(1)这样更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