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继续教育培训材料内容第一部分、水土保持新理念第二部分、水土保持新思想第三部分、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制度第四部分、技术标准和规范第一部分水土保持新理念的问题1、修正主体工程选址和布局,从源头上减轻水土流失和环境影响2、土石方挖填平衡和禁止乱挖,减少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环节3、弃渣首先利用,防止弃渣造成严重水土流失危害4、保护自然地貌和地被物,减少地表扰动和损坏5、保留表土资源,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6、科学安排施工进度,减少地表裸露时间和面积7、先保护后施工,控制建设中的水土流失和环境破坏8、生态优先,恢复治理中减少刚性防护9、降水资源利用,节约保护和利用雨水资源10、采用新工艺、新技术,,从源头减轻水土流失和环境影响1、水土保持法要求水土流失严重、生态脆弱的地区,应当限制或者禁止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生产建设活动(第18条)生产建设项目选址、选线应当避让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无法避让的,应当提高防治标准,优化施工工艺,减少地表扰动和植被损坏范围,有效控制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第24条)2、规范要求选线选址必须兼顾水土保持要求,应避开泥石流易发区、崩塌、滑坡危险区以及易引起严重水土流失和生态恶化的地区;应避开全国水土保持监测网络中的水土保持监测站点、重点试验区,不得占用国家确定的水土保持长期定位观测站;宜避开生态脆弱区、固定半固定沙丘区、国家划定的水土流失重点预防保护区和重点治理成果区。,减少水土流失环节1、水土保持法要求生产建设活动应当做到土石方的挖填平衡,减少地表扰动范围(第38条)禁止在崩塌、滑坡危险区和泥石流易发区从事取土、挖砂、采石等可能造成水土流失的活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取土、挖砂、采石等活动的管理,预防和减轻水土流失。(第17条)2、国标要求严禁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划定的崩塌和滑坡危险区、泥石流易发区内设置取料场;在山区、丘陵区设置取料场,应分析诱发崩塌、滑坡和泥石流的可能性并加以防止;在河道取砂(砾)料的应遵循河道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城镇周边取料应符合规划要求,宜避开正常的可视范围,并与周边景观相协调;采石、取土料场宜分台阶布置和开采,控制开挖深度,以便于治理和恢复;外购土(砂、石)料的,必须选择合法的土(砂、石)料场(即有工商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并落实了水土保持方案的料场),不能随意就地收购土(砂、石)料3、土石方设计与管理应做到在前期设计阶段就应深化土石方工程设计,做到合理调配土石方,减少施工阶段土石方挖填的随意性;在项目招投标阶段充分考虑土石方调配的需要,合理划分标段,减少人为增加土石方挖弃数量;在施工阶段,合理安排施工,减少开挖和废弃量,防止重复开挖和土(石、渣)多次倒运;各施工单位的施工进度要互相衔接,土石方尽可能一次到位,减少连续倒运增加的人为水土流失;土(砂、石)料在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护措施,防止沿途散溢,造成水土流失和环境污染。,,防止弃渣造成危害1、水土保持法要求生产建设活动中排弃的砂、石、土、矸石、尾矿、废渣等应当综合利用。----不能综合利用,确需废弃的应当堆放在水土保持方案确定的专门堆放地,并采取措施保证不产生新的危害(第28条)2、国标要求,弃土(石、渣)场选址:不得影响周边公共设施、工业企业、居民点等的安全;涉及河道的,应符合治导规划及防洪行洪的规定,不得在河道、湖泊管理范围内设置;禁止在对重要基础设施、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及行洪安全有重大影响的区域布设;不宜布设在流量较大的沟道,否则应进行防洪论证;在山丘区宜选择荒沟、凹地、支毛沟,平原区宜选择凹地、荒地,风沙区应避开风口和易产生风蚀的地方。先拦后弃、临时倒运中转,便于综合利用。,减少地表扰动和损坏1、水土保持法要求严格保护植物、沙壳、结皮、地衣等(第18条)2、国标要求控制施工场地占地,避开植被良好区;施工队伍进场布置生产生活区、施工场地时,应尽可能避开植被覆盖率较高的地方,减少施工占压植被;将原地貌的树木进行移植、保护,后期用于植被恢复。,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1、水土保持法生产建设活动所占用土地的地表土应当进行分层剥离,保存和利用。(第38条)2、国标要求控制和减少对原地貌、地表植被、水系的扰动和损毁,保护原地表植被、表土及结皮层。主体工程动工前,应剥离熟土层并集中堆放,施工结束后作为复耕地、林草地的覆土。南方红壤丘陵区:应保护地表耕作层,加强土地整治,及时恢复农田和排灌系统;平原和城市项目:应保存和利用表土(农田耕作层);点型项目:剥离表层土应集中保存,采取防护措施,最终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