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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非正式渊源-.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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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非正式渊源-.doc

上传人:zbptpek785 2020/3/14 文件大小:41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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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的非正式渊源-.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论法的非正式渊源【摘要】法的源泉,简称为法的渊源,把法的渊源分为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是法理学上关于法源的一种重要划分。在当前我国的立法和司法均还很不完善的情况下,承认法的非正式渊源一定的效力对于补充和完善法律的漏洞将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这在司法实践中也体现在多方面。【关键词】渊源;审判案例****惯;法理;政策一、法的渊源的概念及分类 ,意指法的源泉,简称为法的渊源。而渊源一词原借自自然现象,指形成水源的起点含有“产生”和“起源”之意。英国法学家——克拉克和巴特?波洛克,把法的内容来源和法的内容的表现形式区别开来,并把后者称之为法的Fontesoflaw,即法的形式,由此看来,法的效力来自于法的渊源和法的形式。美国著名法学家博登海默在他的《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一书中指出:将法律渊源划分为两大类别,即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是恰当可行的,即所谓正式渊源意指可以从体现为权威性法律文件的明确文本形式中得到的渊源……。所谓非正式渊源,是指具有法律意义的资料和值得考虑的材料,而该材料尚未在正式文件中得到权威性或至少是明确的阐述和体现。 ,是法理学上关于法源的一种重要划分。因为在法秩序的形成过程中,社会及传统的力量是不能忽视的。而且,在法治建设的初级阶段,如果法律适用过程中仅将目光局限于正式法律渊源,那么在法律规范有缺失或有漏洞等情况下,使得案件,尤其是疑难案件会让法官束手无策,在当代中国非正式法源虽然不为国家实定法所承认,但对法的适用和遵守也有一定的影响,可认为在事实上具有正式法源的部分功能。包括审判案例****惯、法理、政策等。二、审判案例在普通法系国家,判例是法的主要渊源。而大陆法系国家,本以制定为法的渊源,不承认判例为法律的渊源,但在现代,两***系有融合的趋势,普通法系国家制定了许多成方法,而大陆法系国家也重视判例的发展,通过判例的研究来发展法律,推动法律的发展。我国法律从理论上不承认判例作为法的渊源,但近年来,开始承认判例也为法的渊源的一部分,这是因为我国虽然处于“后大规模立法时代”,但是在法律体系的建设中存在着许多不够完善和健全的地方,加上立法工作长期沿袭着“宜粗不宜细”的原则,其形成的法律规范简约化倾向给具体的法律适用带来了一定技术上的困难,因而审判案例正好起到补充制定法的漏洞的作用。在诸多审判案例中,首先是最高人民法院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发表自己批准的判决或对部分判决加诸评议的做法,这种方式形成了一定规则性的惯行,它是经由一定的法定程序而产生的,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的,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是法律的最高适用机关,公报上的案例则可以看作是最高人民法院的个案解释,它体现了最高法律适用机关在此类案件上的立场。其次是最高人民法院以公字xxx号公布的案例,它是由各级人民法院裁判的典型案件,是整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认可的,最高人民法院也认为是恰当的,也是适用法律的一个可以对照的标准。同时,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当某类纠纷出现较多时,法院往往就同一类案件进行讨论,提出审判意见,这是审判经验的总结,对本法院同类案件的审判有着直接的指导意义。当然,为保证法律的权威性和统一性,判例作为法的非正式渊源也是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考虑到各级人民法院人员素质和司法水平存在很大的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