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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食品企业实验室认证管理办法.doc

上传人:1301487**** 2020/3/14 文件大小:2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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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食品生产企业的源头监管,提高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的检测能力,保证出口食品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有关实施条例、《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2002年第20号令)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实验室认可系指浙江检验检疫局及其分支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分支局),对辖区内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具有相关检测能力的评价和承认活动。第三条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认可的申请受理。分支局负责初审、证书发放和获证实验室的监督管理。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负责实验室认可的指导、培训、评审、制证和认可工作的监督管理。第四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可与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卫生注册登记、企业分类管理工作相结合实施。第二章认可条件第五条申请认可的企业实验室应当是企业内部能够客观、公正、独立地从事检测工作的内设机构,具有支配所需资源的权力。第六条实验室应当具有与其从事检测活动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相关人员参加过检验检疫部门或相关部门的培训,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第七条实验室应当具备固定的工作场所,其工作环境应当保证检测数据和结果的真实、准确。第八条实验室应当具备正确进行检测活动所需要的且能够独立调配使用的检测设备设施。第九条实验室应当建立能够保证其客观性、独立性和与其承担的检测活动范围相适应的质量体系,参照ISO/IEC17025:2005标准制定相应的质量体系文件并有效实施3个月以上,进行了完整的内审和管理评审。第十条实验室应对生产过程的关键环节实施必要的监控检测。第十一条实验室应按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参加组织的比对试验和其它的检测结果质量控制活动,按时提交试验结果。第十二条实验室应准确、清晰地出具检测结果报告,报告由授权签字人签发。第三章认可程序第十三条按照认可自愿性的原则,企业实验室可向所在地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提出认可申请。申请时须递交《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检测能力认可申请书》,同时提交质量手册、程序文件,参加比对试验情况、典型报告、量值溯源描述,实验室平面图等相关资料。第十四条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实验室补充修改;对不满足认可条件的,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应不予受理并及时通知申请人。第十五条分支局认证监管部门根据申请认可的范围,向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申请实施现场评审。评审组由浙江检验检疫局认证监管部门组织,或委托分支局组织。评审组由评审组长和评审员组成,其中应当包括具有相应领域检测工作经历的技术人员。第十六条评审组依据实验室认可条件、评审核查表、有关技术标准及实验室质量体系文件对实验室申请范围内的检测能力和质量管理活动依次进行文件评审、现场评审和授权签字人评审。现场评审应覆盖申请范围所涉及的所有活动及相关场所。对申请认可项目的技术能力应安排现场试验确认,对现场试验未取得满意结果的实验室一律不予认可。现场评审结论分为给予认可推荐、有条件推荐、不予推荐三种,由评审组在现场评审结束时给出。第十七条分支局审查实验室认可推荐资料,全面评定评审工作。(一)经评定实验室符合要求的,报浙江检验检疫局审核,向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二)经评定实验室存在一般不符合项,需要对不符合项进行整改的,可向实验室签发《企业实验室整改通知书》,要求实验室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经评审组跟踪验证合格,报浙江检验检疫局审核后,再向实验室颁发认可证书。(三)经评定实验室存在严重不符合项,应当向实验室发出《企业实验室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做出不予认可的决定。收到《企业实验室现场评审不合格通知书》的实验室必须在消除严重不符合项后,经过内审和管理评审合格一个月后方可再次提出认可申请。第十八条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实验室认可证书由浙江检验检疫局统一印制,由分支局向获认可企业实验室颁发。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九条分支局对认可实验室实施监督管理,监督管理的方式包括:日常监管和年度定期监督评审。第二十条在实验室认可有效期内,定期监督评审的内容应覆盖已获认可的全部范围,具体包括:(一)查证前次评审中要求整改的是否均已得到落实,效果如何;(二)实验室自身运作是否有重大变更;(三)抽样检查实验室技术能力和关键技术岗位人员是否持续符合认可条件的要求;(四)评价能力验证及比对试验结果及其利用情况。第二十一条经认可的企业实验室,认可有效期为三年。要求继续认可的,须在认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