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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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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上传人:kunpengchaoyue 2020/3/15 文件大小:2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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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doc

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促进农业科技成果的引进与转化,推进高效生态农业发展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办财字〔2001〕417号)、中共宁波市委、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甬党〔2006〕4号)、宁波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增强科技自主创新能力促进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意见》(甬政发〔2005〕73号)的文件精神,结合宁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宁波市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以下简称转化资金)是政府引导性资金。通过设立转化资金吸引企业、科技开发机构、金融机构等多渠道投入,支持农业科技成果进入生产的前期性开发,逐步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符合农业科技发展规律,有效支撑农业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新型农业科技投入保障体系。第三条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照《宁波市科技项目经费资助暂行办法》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遵循“诚实申请、公开受理、择优支持、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第四条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分别是转化资金的主管部门和监管部门;市科技综合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服务中心)是转化资金项目的服务机构,受市科技局的委托,受理转化资金项目的申请,协助做好转化资金项目实施的监督管理和验收工作。第五条转化资金主要面向有望达到批量生产和应用的农业新品种、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区域试验与示范、中间试验或生产性试验。重点支持在动植物新品种(或品系)及良种选育、繁育;农副产品贮运与精深加工;农业标准化生产与质量安全;农业生物技术与相关产品;现代工程农业与装备;农业环境保护与资源高效利用;农业精准作业与数字农村等领域中创新性强、技术含量高、对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带动性强、能为农业生产大面积应用和工业化生产提供成熟配套技术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第六条转化资金支持对象主要为农业科技型企业。转化资金鼓励产学研结合,鼓励科技成果的持有单位以技术入股等多种形式参与成果转化和市场竞争,鼓励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通过创办企业的方式申报转化资金项目。以服务于农业、农村,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为主、公益性强的项目,可由科研单位和高等院校申请承担。第七条申请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和本市农业产业政策和农业科技发展战略,有利于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有利于农业增效和农民增收,有利于改善农业农村生态环境,有利于提高农产品市场竞争力; (二)符合每年度《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指南》和《宁波市科技计划项目申报指南》中所列的项目支持范围; (三)申请项目的科技成果须经市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或认定的农业科技成果; (四)技术水平高,有较大推广应用潜力或良好市场开发前景,核心知识产权归申报单位所有,或已引进吸收,但需中试国产化,以利于掌握其核心技术的科技成果; (五)涉及到需要行业管理部门审核的成果,须通过主管部门或其指定的法定资质机构审定、鉴定或出具有关检测证明。第八条申请转化资金支持项目的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主要从事农业科研、开发、生产和技术服务业务,有从事农业科技成果转化的能力,并具备一定的农业科技开发业绩; (二)依法在本市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产权清晰,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较强的市场开拓能力和较高的经营管理水平,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