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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doc

上传人:48216984 2020/3/16 文件大小:69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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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文档介绍:第六章《婚姻法》第一节概述一、《婚姻法》的概述《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是规定婚姻家庭关系的发生和终止,以及基于这个关系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的法律。二、《婚姻法》的基本原则1、婚姻自由男女双方有依法缔结或解除婚姻关系而不受对方强迫或他人干涉的自由,即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离婚自由。2、一夫一妻制3、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第二节结婚一、结婚的概念和条件1、结婚的必备条件(1)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男女双方自愿,不是一厢情愿当事人本人自愿,不是父母或第三人自愿当事人完全自愿,不是勉强同意结婚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我国法律不允许同性结婚(2)必须达到法定婚龄(3)必须符合一夫一妻制2、结婚的禁止条件(1)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2)禁止结婚的疾病二、结婚程序结婚登记机关城市:街道办事处、区人民政府农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1、程序申请→审查→登记2、无效婚姻《婚姻法》第十条,无效婚姻是指: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的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的未达到法定婚龄的3、可撤销婚姻是指当事人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成立的婚姻,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销,使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婚姻关系失去法律效力。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一年内提出。第三节家庭关系家庭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夫妻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父母与子女关系:又称亲子关系。是指父母子女间法定权利和义务的总和。包括婚生与非婚生的父母子女关系:养父母子女、继父母子女关系其他家庭成员间的关系:祖孙关系(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关系(外)孙子、女夫妻关系:夫妻人身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夫妻财产:协议财产制法定的共同财产制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时夫妻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工资、资金;生产、经营的收益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婚姻法第18条第3项规定的除外: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下列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所有财产一方的婚前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的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其他应归一方的财产第七章继承法【案例1】甲乙母女(甲为母,乙为女)在一次车祸中死亡,死亡顺序无从考证,两人生前均为立遗嘱,甲的父母及丈夫早亡,乙尚有丈夫丙、儿子丁,甲乙各有30万的遗嘱。此案该如何继承?甲(30万)(30万)乙丙(夫)丁法定继承人的范围: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配偶:合法夫妻,离婚中判决为生效父母:生、养、继子女:婚生、非婚生、养、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是第一顺序继承人第二顺序继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甲(母)乙(女)丙(夫)丁(子)我国继承法规定: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时间中死亡,如不能确定他们死亡的先后时间,就推定其中无继承人的人先死亡。死亡人都各自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就推定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的辈分相同,就推定同时死亡,彼此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甲(30)乙(15